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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等受教育权的尊重。下文小编为大家转发《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月11日*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到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义务教育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语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编辑出版、“”期间风靡全国乃至世界的**名言警句选编本。发行量达50亿册,因为最流行的版本用红色封面包装,又是红色领袖的经典言论,所以“”中被人们普遍敬称为“红宝书”,经历过“”的人们对此记忆犹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语录全文。和大家一起阅读学*。
一、*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六日《人民日报》
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
《全世界革命力量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一九四八年十一月),《*选集》第四卷第一三六零页。
没有*的努力,没有*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论联合*》(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八-一零九九页。
*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在接见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的全体代表时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华半月刊》一九五七年第十二号第五七页。
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
《论人民民主*》(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八四页。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人民出版社第九页。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
《论联合*》(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四—一零九五页。
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的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
《*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九三八年十月),《*选集》第二卷第五二一页。
我们过去说过,整风运动是一个“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动”。整风就是全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学*马克思主义。在整风中间,我们一定可以更多地学到一些马克思主义。
《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版第一一页。
要使几亿人中的中国人生活得好,要把我们这个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富裕的、强盛的、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我们所以要整风,现在要整风,将来还要整风,要不断把我们身上的错误东西整掉,就是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担负起这项任务,更好地同党外的一切立志改革的志士仁人共同工作。
《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版第一二页。
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所谓经验,就是实行政策的过程和归宿。政策必须在人民实践中,也就是经验中,才能证明其正确与否,才能确定其正确和错误的程度。但是,人们的实践,特别是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的实践,没有不同这种或那种政策相联系的。因此,在每一行动之前,必须向党员和群众讲明我们按情况规定的政策。否则,党员和群众就会脱离我们政策的领导而盲目行动,执行错误的政策。
辽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辽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辽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计划生育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
各级人民*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离骚》经典语录及全文鉴赏
引导语:《离骚》是战国诗人屈原创作的文学作品。“离,别也;骚,愁也。”作品中大量的比喻和丰富的想像,表现出积极浪漫主义精神,并开创了*文学上的“骚”体诗歌形式,对后世有深远影响。这部著名的著作里有很多寓意深刻又经典的语言。对于这部与《史记》并肩的作品,你是怎么理解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离骚》经典语录及全文鉴赏。
1、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
时光匆匆流逝啊,一刻也不久留,春去秋来,更相替换,年复一年。这是屈原有感于日月空流,自己无法施展政治抱负而写下的伤时名句。名句记述诗人的感受,为抒发怀才不遇的强烈感情张目。~看似客观描写,实际上潜蕴着主观情志,含而不露,耐人品味。
2、老冉冉其将至兮,恐修备之不立。
年光不再,老已将至,我所担心的是美名尚未树立。表现了诗人对人生迟暮、修名未立的感慨。现在仍可用于表现老大无成的感叹。
3、举贤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
选拔贤才,把职务授给有才能的人,就像木匠遵守着绳墨而不偏斜。这两句用于说明用明人要严格地遵守举贤授能的原则。
4、朝饮木兰之坠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
我朝朝暮暮饮的是木兰上坠落的露水啊,吃的是秋菊的落花。屈原以饮露餐菊,食用高洁,比喻自己修身洁行,滑白无瑕。他的作品想象丰富,文辞绚丽,井运用了大量神话传说和奇妙的比喻,开了我国古代积极浪漫主义的先河。
5、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路迷糊又窄小兮,我要仔细分辨清。结合上下文则表达了屈原“趁天未全黑探路前行”的积极求进心态。现在一般引申为:不失时机地去寻求正确方法以解决面临问题。
6、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长长地叹息啊擦去伤心的泪滴,哀叹人生之路啊是这样地艰难!这两句是屈原想到自己虽一贯修身洁行.却无辜遭贬而发出的感慨。旧时多用来表现知识分子怀才不遇,感事伤时。现在可用于抒发个人壮志难酬或屡遭挫折的感叹,也可用于描写在乱世中人们忧国忧民的叹息。
7、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
保持清白,守正直之道而死,这本来是前圣先贤所赞许的。~二句是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重视节操,坚持真理,守正不阿的重要性。诗人认为“伏清白以死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光荣传统,为前圣先贤所重视。我们也应发扬光大,以保持清白为荣,以献身真理为荣。这两句以诗歌的形式具体阐述了孟子舍生取义的观点,是作者光辉人格的写照,可用于赞美先贤忠贞的品格,或用以劝勉青年人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为真理而献身。
8、指九天以为正兮,夫惟灵修之故也
我指着苍天起誓、让天作证啊。我的忠诚只是为了君王的缘故。
9、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
屈原《离骚》这些都是我内心之所珍爱,就是让我九死(或多死)还是不后悔。原诗中,诗人用这句誓言表示自己追求光明理想和坚持高尚品德的决心永不动摇。可供引用表明自己坚持某种信仰,至死不悔的决心,也可用于形容有些人意志坚决,生死不移。
10、朝饮木兰之堕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
早晨饮用木兰花上滴落的露水,傍晚咀嚼秋菊飘落的花瓣。离骚中多用香草比喻君子的志行,饮露是表示自己不与世同污,化用了凤凰非露水不饮,非炼食不食的典故.菊本高洁,秋菊落英也是本此.
11、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
宁愿立即死去或者流放他乡,我不能容忍这种苟合之态。体现了作者品质高洁、不与世俗同流合污、出淤泥而不染
12、惟草木之零落兮,恐美人之迟暮。
想到那草木的飘零凋落啊,怕的是楚王您也将逐渐老去。供引用抒发对岁月如流、时不我待的感慨。也可用于表达不愿默默无闻地蹉跎岁月,而愿趁年富力强干出一番事业的迫切心情,有时也单用“美人迟暮”感叹流光易逝,盛年难再。
13、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
人生各自有各自的爱好,我个人独独爱好修养纯洁的品德并把它作为一贯的准则。这是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表白自己坚持修身浩行,不与恶势力同流台污的诗句。可供论述崇尚美好的道德情操时引用.
14、众女疾余这蛾眉兮,谣诼谡余以善淫
那些女子嫉妒我的美貌啊,造谣中伤说我生性好淫。这两句运用了象征的手法,揭露和谴责当时楚国一帮当权的小人,因嫉妒楚王对诗人的信任,所以用造谣诽谤的.手段,来挑拨离间楚王与诗人的关系,达到排挤、打击诗人的目的。今天可用来比喻或形容有些人因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招致坏人的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不过,用时必须严格掌握界限,注意把坏人有意谗毁诬蔑、栽赃陷害与有时由于人们暂时不明真相,因而说些闲言碎语的情况区别开来。
15.杂申椒与菌桂兮,岂维纫夫蕙芷!
申椒,菌桂,惠芷都是香草,屈原用香草来比喻自身的才华和美德.我身上有很多优点啊,哪里是你们看到的一点点,比喻忠诚正直的大臣,正合屈原之忠。“岂惟”就是何况用惠芷。
全文鉴赏
《离骚》是一篇宏伟壮丽的政治抒情诗,是屈原的代表作,它的出现代表了“楚辞”的最高艺术成就,在我国诗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关于诗题《离骚》的解释,历来不尽一致。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说:“离骚者,犹离忧也。”他释“骚”为“忧”,于“离”字无解。班固《离骚赞序》说:“离。犹遭也骚。忧也。明己遭忧作辞也。”东汉王逸《楚辞章句》则解释说:“离,别也骚,愁也。”他认为离骚,就是离别时愁苦的意思。班固和王逸的解释在诗中均可找到根据,然而都难以概括全篇的内容。所以*人又进一步考证出“离骚”乃是“劳商”的异写,“劳商”是楚地古乐曲名。以乐曲名篇在楚辞中还有《九歌》《九辩》等,所以这个说法也可备一说。
《离骚》的写作时期,人们的认识也不一致。有人谓作于屈原前期楚怀王时,有人认为作于屈原再放江南时的顷襄王时期,还有人说是初稿于前期完成于后期。从《离骚》所反映的内容看,以作于楚怀王时代的说法较为可信。如作品中说:“及年岁之未晏兮,时亦犹其未央”,“老冉冉其将至兮”,“及余饰之方壮兮”,“不抚壮而弃秽兮”,都说明他时在壮年。另外,司马迁、刘向、班固、王逸、应劭等人都说作于楚怀王时期,他们的说法当是可靠的。
《离骚》是屈原生*思想最深刻的写照。在这首长诗中,诗人那种对美政的坚持不懈的追求精神,对祖国深厚的爱恋感情,都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整个诗篇迸发出异常绚烂的思想光彩。全诗通过绚丽多彩的描写,倾吐了诗人为追求自己的政治理想而遭受的打击和迫害,表达了对昏庸王室和腐朽贵族集团的愤慨,塑造了一个追求理想、坚持理想、以死殉理想的高大完美的抒情主人公形象。篇幅之长、文采之美、想象之丰富、气势之宏伟、感情之强烈,在浩如烟海的古代诗歌中难以找出第二篇作品与之相媲美,这是一篇光耀千古的浪漫主义杰作。
拓展:《离骚》歌曲
汨罗江 未曾提笔已断肠
为谁凄美了皎洁的月光
书几行 谁朱唇低唱
墨染时光 字字珠玑的流畅
相思在宣纸上犹自哀伤
楚辞千行 只为你守望
默诵离骚 我等你归故乡
独自莫唱 怀沙赋太凄凉
江面月光 像谁孤芳自赏
丹青细描 你梦中的模样
情字长 蜿蜒曲折在手掌
亲手种红豆却不知寄何方
爱深藏 岁月已泛黄
离愁摇晃 顺流而下的悲伤
林语堂经典语录大全
在日常学*、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语录吧,语录是言论的实录或摘录。其实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语录才是好的语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语堂经典语录大全,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生不过如此,且行且珍惜,自己永远是自己的主角,不要总在别人的戏剧里充当着配角。——《人生不过如此》
一个人彻悟的程度,恰等于他所受痛苦的深度。——《吾国吾民》
我要有能做我自己的自由,和敢做我自己的胆量。——《我的愿望》
在不违背天地之道的情况下,成为一个自由而快乐的人。这就好比一台戏,优秀的演员明知其假,但却能够比在现实生活中更真实、更自然、更快乐地表达自己,表现自己。人生亦复如此,我们最重要的不是去计较真与伪,得与失,名与利,贵与贱,富与贫,而是如何好好地快乐地度日,并从中发现生活的诗意。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生不完满是常态,而圆满则是非常态,就如同“月圆为少月缺为多”道理是一样的。如此理解世界和人生,那么我们就会很快变得通达起来,也逍遥自适多了,苦恼与晦暗也会随风而去了。——《人生不过如此》
人生在世,还不是有时笑笑,有时给人笑笑。
我曾经说过,*人对于快乐概念是“温暖、饱满、黑暗、甜蜜”——即指吃完一顿丰盛的晚餐上床去睡觉的情景。一个*诗人也曾说:“肠满诚好事;余者皆奢侈。”——《生活的艺术》
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我的话》
凡是谈到真理的人,都反而损害了它;凡是企图证明它的人,都反而伤残歪曲了它;凡是替它加上一个标识和定出一个思想派别的人,都反而杀害了它:而凡是自称为信仰它的人,都埋葬了它。所以一个真理,等到被竖立成为一个系统时,它已死了三次,并被埋葬了三次了。——《生活的艺术》
*人得意时信儒教,失意时信道教、佛教。而在教义与私己之欲相背时,*人会说,“人定胜天”。*人的信仰危机在于,经常改变信仰。
幸福很简单:“一是睡在自家的床上;二是吃父母做的饭菜;三是听爱人给你说情话;四是跟孩子做游戏。”
生活所需的一切不贵奢华,贵简洁;不贵富丽,贵高雅;不贵昂贵,贵合适。
要真正了解一个人,要看他怎样利用余暇时光就可以了。
作家的笔正如鞋匠的锥,越用越锐利,到后来竟可以尖如缝衣之针。但他的观念的`范围则必日渐广博,犹如一个人的登山观景,爬得越高,所望见者越远。
一般人不能领略这个尘世生活的乐趣,那是因为他们不深爱人生,把生活弄得*凡、刻板,而无聊。
一个真正的旅行家必是一个流浪者,经历着流浪者的快乐、诱惑,和探险意念。旅行必须流浪式,否则便不成其为旅行。
世上无人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我认为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在人的一生,有些细微之事,本身毫无意义可言,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事过境迁之后,回顾其因果关系,却发现其影响之大,殊可惊人。
福气不是自外而来的,而是自内而生的。一个人若享正直的福气,或是人间各式各样的福气,必须有享福的德性。在有福的人面前,一缸清水会变成雪白的银子;在不该享福的人面前,一缸银子也会变成一缸清水。
让我和草木为友,和土壤相亲,我便已觉得心满意足。我的灵魂很舒服地在泥土里蠕动,觉得很快乐。当一个人优闲陶醉于土地上时,他的心灵似乎那么轻松,好像是在天堂一般。事实上,他那六尺之躯,何尝离开土壤一寸一分呢?
一个学者是像一只吐出所吃的食物以饲小鸟的老鹰;一个思想家则像一条蚕,他所吐的不是桑叶而是丝。
一个女子最美丽的时候是在她立在摇篮的面前的时候;最恳切最庄严的时候是在她怀抱婴儿或搀着四五岁小孩行走的时候;最快乐的时候则如我所看见的一幅西洋画像中一般,是在拥抱一个婴儿睡在枕上逗弄的时候。
许多女人喜欢模仿男人的行动举止,这正是女人受到束缚的象征。只有当她以生为女性为荣时,才真正伟大。
一个人举止有礼,有度量、有耐心、有教养,这些都是在家庭中养成的。一个热爱世界但却无法与自己父母融洽相处的人,可说是一个很不适应的人。因为他甚至于在最切身的关系中都无法学着适应。
“退化”一词常易为人误解,因为它只有在比较时才有意义。自人类发明抽水桶、真空吸尘器之后,总以一个人的整洁与否来判断他的品行。认为每周为狗洗澡、为它穿上冬装,就表示狗的水*已经提高了,其实要是一只狗只会吠而不会咬,被当做宠物牵在街上散步时,狗只能算是条退化的狼了。
女人有一种较男人优越的常识,因此在任何意外发生的时候,我总是宁可信赖女人的判断。她们有一种能顾虑事情整体性而不为其它小节所困惑的能力。
写诗的目的并不在于写出不朽的佳作。一个人写诗只不过是为了记下一段有意义的时刻,或记下个人的情感以及帮助人们来享受自然。
生活的智慧在于逐渐澄清滤除那些不重要的杂质,而保留最重要的部分——享受家庭、生活文化与自然的乐趣。
所有的动物似乎都很快乐,因为它们的需求都已由大自然供给、满足,否则即被自然淘汰了。人类因为有更复杂的需求,想探求生命的目的,这种难以满足的欲望就是人类得不到快乐的最大原因。
人在皮肤之下,都很相似,因此,在一个国家中感人的事,也会令全世界的人感动。
人类常忘记自己的渺小无能。当一个人看到一座百层大厦时,往往会因此感到自负。治疗这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自负之良策是想像把这座摩天大楼搬到一座渺小的山上,便能养成分辨出何者是“伟大”的真见解。
一个自然人必定会爱自己的子女,但只有受文化熏陶的人才会孝养父母。
世上许多伟大的老师,他们的人格似乎较学识更有影响力。当我们想到苏格拉底或圣·法兰西斯或阿希西,并非因为他们写任何的巨著,而是他们流传下来对后世巨大的影响。孔子的情操与苏格拉底非常相像,而柏拉图对后者的敬爱与崇敬就是苏格拉底人格与思想的影响力之明证。
人类能梦想,这是非常重要的,而同样重要的是有时能嘲笑一下自己的梦想。
写作技巧之与文学正如教条之与教会——都是一些琐屑的心灵所注重的琐碎事物。
如果人们能用诗意的眼光来看人生,也许就会把人生中的落日时期视为最快乐的时期。他不但不会竭力延迟老年的到来,反而会积极地盼望它来临,并使这段时光成为他生活中最美好,最快乐的一段。
我认为智慧是在于明确地知道自己不是什么——例如,我们不是神——以及一种愿意面对现实生活的态度。换言之,智慧包括:对生活的智慧和常识。
毕竟我们必须在这个世界中生活,因此我们的哲学应该是关于这个世界而不是关于天堂的。
当母亲阻止小孩子吮手指头时,这个小孩就开始领略人生悲哀的滋味了。
女则全文
《女则》一书为唐太宗的妻子长孙皇后所著。那么女则全文及译文是什么?大家不妨来看看小编推送的女则全文,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戒奢者,必先于节俭也。夫澹素养性,奢靡伐徳。人率知之,而取舍不决焉。何也?志不能帅气,理不足御情,是以覆败者多矣。【节,撙节也。《易》所谓“节以制度”是也。俭,约也。澹素,澹泊而质素也。奢靡,奢丽也。伐,败也。率,皆也。决,断也。志者,气之将帅。理者,情之羁勒。言人皆知俭素可以养性,奢侈足以败徳,而不能决断于取舎之间,由其志无所守而私胜于公,所以颠覆败亡者多矣。撙,尊上声。】
《传》曰:“俭者,圣人之宝也。”又曰:“俭,徳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若夫一缕之帛出工女之勤,一粒之食出农夫之劳,致之非易,而用之不节,暴殄天物,无所顾惜,上率下承,靡然一轨,孰胜其敝哉!【殄,田上声。轨,音诡。胜,*声。《传》谓古书。子华子曰:“夫俭,圣人之宝也,所以御世之具也。”言圣人不宝金玉而宝节俭也。《春秋》:庄公二十四年春,刻桓公桷。御孙諌曰:“臣闻之:俭,徳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共,恭也,一说共也,谓与天下共行此徳也。侈,奢侈也。暴,疾也。殄,绝也。率,行也。承,奉也。靡,随顺也。轨,车辙也。胜,堪也。敝,败坏也。言天下之物皆出于农夫、工女之勤劳,用之无节,暴殄天物,奢侈相承,上行下效,随顺一律,则亦何以胜其敝哉?】
锦绣华丽,不如布帛之温也;竒羞美味,不若粝粢之饱也。且五色坏目,五味昬智;饮清茹淡,祛疾延龄。得失损益,判然悬绝矣。【粝,音辣。粢,音资。茹,如去声。祛,去*声。龄,音零。羞,膳之美者也。脱粟曰粝。粝粢,黍稷之粗者也。五色乱目,则目不明;五味乱口,则智益昬。茹,食也。祛,却之也。龄,年也。甚言淡薄之有益于人也。判然,断然也。悬绝,谓相去辽逺也。】古之贤妃哲后深戒乎此,故絺綌无斁,见美于《周诗》;大练粗疏,垂光于汉史。敦廉俭之风,绝侈丽之费,天下从化,是以海内殷富,闾阎足给焉。【絺,音笞。綌,音隙。斁,音亦。絺綌,葛布也。精,曰絺。粗,曰綌。斁,厌也。《周南·葛覃》之诗曰:“为絺为綌,服之无斁。”言文王后妃躬治葛为布而服之,无有厌斁也。大练,粗缯也。后汉明徳皇后常衣大练裙,不加縁。朔望,诸姬主朝请,望见后袍疏粗,反以为绮縠,就视,乃笑。后曰:“此缯特宜染色,故用之耳。”六宫莫不叹息。是以节俭之化行,而四海之内富盛,闾里之间丰足。缯,慈陵切。縁,去声。縠,音斛。】盖上以导下,内以表外,故后必敦节俭,以率六宫;诸侯之夫人,以至士、庶人之妻,皆敦节俭,以率其家。然后民无冻馁,礼义可兴,风化可纪矣。【馁,弩罪切。导,犹引导,谓先之也。表,犹明也。敦,厚也。率,先也。馁,饥也。纪,理也,极也。言上下之间各敦乎节俭,则治化之效必臻其极矣。】
或有问者曰:“节俭有礼乎?”曰:“礼,与其奢也,宁俭。然有可约者焉,有可腆者焉。”是故处已不可不俭,事亲不可不丰。【腆,他典切。约,俭也。腆,厚也。此引孔子之言以答或人之问,又恐其一于俭而无等差,故终之曰处已宜俭,事亲必丰。】
○积善章第八
吉凶灾祥,匪由天作;善恶之应,各以其类。善徳攸积,天降阴隲。昔者成周之先,世累忠厚。暨于文武,伐暴救民,又有圣母贤妃善徳内助。故上天阴隲,福庆悠长。【隲,音质。隲,定也。暨,及也。言为善而获吉祥,为恶而召凶灾,匪天之降是于人也,而实各以类应人。惟行善而所积既乆,则天命降鉴,阴定于上。周自后稷始封于邰,十世而至太王;十二世,而文王始受天命;十三世,至武王伐纣救民,遂为天子。圣母贤妃,盖指太任、太姒、邑姜也。圣贤之君继作,而又有圣母贤妃以善徳而助于内,故上天阴隲,使周家福庆悠乆而绵逺也。】 我国家世积厚徳,天命攸集。我太祖髙皇帝顺天应人,除残削暴,救民水火;孝慈髙皇后好生大徳,助勤于内,故上天阴隲,奄有天下,生民用乂。天之阴隲,不爽于徳,昭若明鉴。夫享福禄之报者,由积善之庆。妇人内助于国家,岂可以不积善哉!【奄,大也。乂,安也。言天之所以阴隲于上者,由人之徳之所感召,故无所差爽。天之鉴照甚明,而享福禄之庆者,皆由于积善之所致也。此序国家受命隆兴,与成周同一积善之庆也。】 古语云:“积徳成王,积怨成亡。”《荀子》曰:“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徳,神明自得。”自后妃至于士、庶人之妻,其必勉于积善,以成内助之美。【此引古语与荀卿之言,以见积善之不可已也如此。】 妇人善徳:柔顺、贞静、温良、庄敬。乐乎和*,无乖戾也;存乎寛弘,无忌嫉也;敦乎仁慈,无残害也;执礼秉义,无纵越也;祗率先训,无愆违也。不厉人适己,不以欲戕物。以是而内助焉,积而不已,福禄萃焉。《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书》曰:“作善,降之百祥。”此之谓也。【祗,音支。愆,丘虔切。柔顺贞静者,柔顺利贞,以合乎坤静之徳。温,和厚也。良,易直也。庄敬,诚一之至也。妇人善徳,无过于此矣。乖戻,违背也。弘,大也。秉,执也。纵,放。越,度也。祗,敬。率,遵。先训,先代之训言也。愆,过。违,背也。厉,虐害也。适,便也。欲,私欲也。戕物,残伤于物也。萃,聚也。言妇人能全是数者之善,而行之无所违,则积善之福必源源而至矣。故引《易》、《书》之言以终之,以见天下之事未有不由积而成。家之所积者善,则福庆及于子孙。善必积而后成,恶虽小而可畏,丁宁申戒之意切矣。】
○迁善章第九
人非上智,其孰无过?过而能知,可以为明;知而能改,可以跂圣。小过不改,大恶形焉;小善能迁,大善成焉。【跂,与企同,音弃。孰,谁也。跂,举足也。言人非上智之资,其谁无过乎?然能知其过,则谓之明;知过而能改,则可以跂望于圣人。然人毎吝于改小过,小过不改,终成大恶。苟能知小善之可为,而徙过以从善,则大善由兹而立矣。盖积小可以成大也。】
妇人之过无他,惰慢也,嫉妒也,邪僻也。惰慢则骄,孝敬衰焉;嫉妒则刻,菑害兴焉;邪僻则佚,节义颓焉。是数者,皆徳之弊而身之殃。或有一焉,必去之如蟊螣,逺之如蜂虿。蜂虿不逺则螫身,蟊螣不去则伤稼,已过不改则累徳。【蟊,音矛。螣,音特。虿,柴去声。螫,音释。稼,音架。佚,音逸。颓,徒回切。惰慢者,无所敬畏也。嫉妒者,专于忌媢也。邪僻者,邪侈放僻也。骄者矜髙,刻者惨核。降于天者曰“菑”,作于人者曰“害”。佚,荡佚也。颓,坠也。蟊螣,害苖虫也,食根曰蟊,食叶曰螣。蜂虿,皆毒虫,其芒在尾。螫,毒也。禾之秀实曰稼。言妇人于是数者之过或有一焉,皆足以丧徳而败身,必当逺去之,毋使累其徳也。核,音核。】
若夫以恶小而为之无恤,则必败;以善小而忽之不为,则必覆。能行小善,大善攸基;戒于小恶,终无大戾。故谚有之曰:“屋漏迁居,路纡改途。”《传》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恤,忧也。覆,倾覆也。居,处也。纡,萦曲也。言人以一事之恶为小而为之,无所忧恤,虽未即至于败,然有败之道存焉。何则?今日为一小恶,明日又为一小恶,积之之乆,则小者成大,乌有不败?人以一事之善为小而不为,虽未便至于覆,然有覆之理系焉。何则?今日舎一小善而不为,明日又舎一小善而不为,则是终无一善,焉得不覆?故曰:“能行小善,大善攸基;戒于小恶,终无大戾。”又引俗语以明人有过则当改,犹屋之敝漏则必迁其处,路之纡枉则必由其直也。《春秋》:晋灵公杀宰夫,士会谏之。公曰:“吾知过矣。”士会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事见宣公二年。】
○崇圣训章第十
自古国家肇基,皆有内助之徳埀范后世。夏、商之初,涂山、有莘皆明教训之功;成周之兴,文王后妃克广《关雎》之化。【肇,音兆。范,音范。肇,始也。范,法也。《关雎》,《国风·周南》诗之首篇也。禹娶涂山氏长女为妃,独明教训而致其化焉;汤娶有莘氏之女为妃,亦明教训而致其功焉;文王娶圣女姒氏为妃,则《关雎》之化行而仁厚之徳广。是皆内助而肇兴国家者也。】
我太祖髙皇帝受命而兴,孝慈髙皇后内助之功至隆至盛。盖以明圣之资,秉贞仁之徳,博古今之务。艰难之初,则同勤开创;*治之际,则弘基风化。表壸范于六宫,着母仪于天下。验之徃哲,允莫与京。譬之曰月,天下仰其髙明;譬之沧海,江河趋其浩博。然史传所载,什裁一二,而微言奥义,若南金焉,铢两可宝也,若榖粟焉,一日不可无也。贯彻上下,包括巨细,诚道徳之至要,而福庆之大本矣。【壸,音阃。博,普遍也。壸范,宫中模范也。徃哲,徃古明哲之后也。允,信也。京,大也。趋,归往也。浩博,广大也。什,犹军法以十人为什也,裁之为言仅也。奥,深奥也。南金,荆扬之金也。铢两者,十黍为絫,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也。贯彻,通达也。包括,包举而无遗也。此序太祖髙皇帝龙兴,而孝慈髙皇后备如是髙明广大之徳,肃成内助,而徃古贤后诚莫能同其大也。嘉谟圣训,精微深奥,至贵至重,切于日用。语其指要,则贯彻乎上下;语其浩博,则包括乎巨细。诚为道徳之极至,而福庆之本源咸由于斯矣。絫,音累。】
后遵之,则可以配至尊,奉宗庙,化天下,衍庆源;诸侯、大夫之夫人与士、庶人之妻遵之,则可以内佐君子,长保富贵,利安家室,而垂庆后人矣。《诗》云:“太姒嗣徽音,则百斯男。”敬之哉!敬之哉!【徽,音晖。遵,循也。配,对也。至尊者,君也。奉,承也。衍,延也。庆源,福庆之本源也。佐,助也。《诗》,《大雅·思齐》之篇。太姒,文王之妃也。嗣,续也。徽,美也。百男,举成数而言其多也。此言髙皇后大徳懿训,后能循而行之,则可以配于天子,奉承宗庙,教化天下,以广延其福庆之源。下至于士、庶人之妻,莫不皆然。又引《诗》言太姒能继太任美徳之音,而子孙众多也。重言“敬之哉”者,以明圣训之不可以忘,故致丁宁之意也。
○景贤范章第十一
诗书所载贤妃贞女,徳懿行备,师表后世,皆可法也。夫女无姆教,则婉娩何从?不亲书史,则徃行奚考?稽往行,质前言,模而则之,则徳行成焉。【姆,音茂。婉,音宛。娩,音晚。懿,美也。备,具也。姆,女师也。婉谓言语,娩谓容貌。司马温公云:“柔顺貌。”从,由也。奚,何也。稽,考也。徃行,徃哲所行之行也。质,证也。前言,前代所训之言也。模,规模。则,法也。《诗》首《关雎》,《书》美厘降,观古昔所称颂者,皆由其徳行纯美,故可以为天下后世法。言女子必有姆教,然后能成婉娩之徳;必亲书史,然后知古人行事之实。否则,无以成其徳以考其业也。故必求法于古,则己之徳行乃可以成焉。】
夫明镜可以鉴妍媸,权衡可以拟轻重,尺度可以测长短,徃辙可以轨新迹。希圣者昌,踵弊者亡。【妍,音言。媸,音笞。辙,音彻。妍,美也。媸,丑也。权,称锤也。衡,*也。拟,凖拟也。尺度,说见前。测,度也。辙,车轮所辗之迹也。轨,法也。希,望也。踵,蹑也。锤,音椎。度,入声。辗,音碾。踵,音肿。蹑,音聂。】是故修恭俭莫盛于皇英,求贞顺莫备于太姜,效诚庄莫隆于太任,行孝敬莫纯于太姒。仪式刑之,齐之则圣,下之则贤,否亦不失于从善。【皇英,尧之二女娥皇、女英也。以天子之女而事舜于畎畆之中,谦谦恭俭,思尽妇道。太姜者,太王之妃也,贞顺率道,而靡有过失。太任之性端一诚庄,惟徳之行。太姒仁明有徳,贵而能勤,富而能俭。已长而敬,不弛于师傅;已嫁而孝,不衰于父母。是数妃者,圣徳全备,特各举其一二,言之可以互见,非谓有于此而不足于彼也。仪、式、刑,皆法也。言能取法于此,齐之则可以至于圣,下之则可以及于贤,有所不至,亦不失于为善。】
夫珠玉非宝,淑圣为宝;令徳不亏,室家是宜。《诗》:“云髙山仰止,景行行止。”其谓是与!【淑,善。圣,通明也。令,亦善也。《诗》,《小雅·车辖》之篇。仰,望也。景行,大道也。言妇人不以珠玉为宝,而以淑圣为宝。苟令善之徳无所亏缺,则可以宜其室家矣。故引《诗》以结之,以言髙山则可仰,景行则可行,然则内助于国家者,其可以忘景仰前人之法也哉!辖,音辖。】
○事父母章第十二
孝敬者,事亲之本也。养非难也,敬为难。以饮食供奉为孝,斯末矣。孔子曰:“孝者,人道之至徳。夫通于神明,感于四海,孝之致也。”【善事父母之谓孝,洞洞属属之谓敬。言妇人之事亲,以孝敬为本,不以饮食供奉为难也。《论语》曰:“有酒食,先生馔,曽是以为孝乎?”正此意也。此引孔子之言,事见《亢仓子》。所谓人道之至徳,无以复加于孝乎?通达于神明,感动于四海,孝之所致也。然则孝敬行于一身,而感通之大也如此,其可忽乎!亢,音庚。】
昔者虞舜善事其亲,终身而慕;文王善事其亲,色忧满容。或曰:“此圣人之孝也,非妇人之所宜也。”是不然。孝弟,天性也,岂有间于男女乎?事亲者以圣人为至。【虞,氏。舜,名。《书》称其“克谐以孝”。又曰:“祗载见瞽瞍,夔夔齐栗。”《孟子》曰:“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至于寝门外,问内竖曰:“今日安否何如?”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其有不安节,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王季复膳,然后亦复初。此举二圣人之孝以为训,或者以为非妇人之所宜,盖孝弟本乎天性,故无间于男女。事亲者必以圣人之道而为极至。竖,音树。】
若夫以声音笑貌为乐者,不善事其亲者也。诚孝爱敬无所违者,斯善事其亲者也。县衾敛簟,节文之末;纫箴补缀,帅事之微。必也恪勤朝夕,无怠逆于所命,祗敬尤严于杖屦,旨甘必谨于餕余,而况大于此者乎?是故不辱其身,不违其亲,斯事亲之大者也。【县,音悬。衾,音钦。簟,添去声。纫,音银。箴,与针同。缀,音拙,一音惴。帅,音率。恪,康入声。屦,音句。餕,音俊。衾,被也。簟,竹*也。纫,郭璞云“以线贯箴”也。缀,聨缀也。帅,与率同,循也。恪,敬也。屦,履也。食余曰餕。《礼》曰:“父母在,朝夕恒食,子妇佐餕,既食恒餕。父殁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餕如初。旨甘柔滑,孺子餕。”夫声音笑貌皆可以伪为之,而以为足以事其亲则未也。惟诚孝爱敬之发于心,无所背于理者,则可谓善事其亲矣。若夫谨于事为之末节,以此而为孝,亦未也。必也能尽其诚敬,无怠逆于父母之命,斯可矣。虽杖屦与饮食之餕余,尤加敬谨。矧有大于此者,而可以不敬乎?夫身者,亲之遗体也。不辱其身,是不辱其亲也,岂非事亲之大者乎?】
夫自幼而笄,既笄而有室家之望焉,推事父母之道于舅姑,无以复加损矣。故仁人之事亲也,不以既贵而移其孝,不以既富而改其心。故曰:“事亲如事天。”又曰:“孝莫大于宁亲,可不敬乎!”《诗》云:“害浣害否,归宁父母。”此后妃之谓也。【笄,音鸡。害,音曷。浣,音浣。笄,簮也。女子十年姆教,十五而笄。既笄则许嫁,而有室家之责,推事父母之道以事舅姑,同一道矣。惟仁人之事其亲,终始如一,不以富贵而有所改移也。《家语》云:“事亲如事天。”天者至尊无对,惟亲可儗。扬子曰:“孝莫大于宁亲。”宁者,安其亲之心也。心有所不安,是贻其亲之忧也,其可忽乎?《诗》,《周南·葛覃》之篇。害,何也。浣,濯其衣也。宁,安也。言何者当浣而何者可以未浣乎,我将服之以归宁于父母矣。此文王后妃既富贵,而孝不衰于父母也如此,故以是终焉。簮,缁岑切。贻,音怡。
1、天下有一知己,可以不恨。
2、智者阅读群书,亦阅历人生。
3、智慧的价值,就是教人笑自己。
4、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
5、赏玩一样东西中,最紧要的是心境。
6、个人彻悟的程度,恰等于他所受痛苦的深度。
7、绅士的演讲应该像女人的裙子,越短越迷人。
8、人生的大骗子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名、利、权。
9、*淡而有奇思妙想足以应用之便可成天地间至文。
10、我要有能做我自己的自由,和敢做我自己的胆量。
11、文明可以改变爱情的方式,却永远不能扼杀爱情。
12、人生在世,还不是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人家笑笑。
13、金钱能使卑下的人身败名裂,而使高尚的人胆壮心雄。
14、在艺术作品中,最富有意义的部分即是技巧以外的个性。
15、你只要说出你的真意,世界上似乎不会没有与你同感的人。
16、要真正了解一个人,只要看他怎样利用余暇时光就可以了。
17、世界上的强盗,再没有比劫夺我们思想自由的罪恶更大的了。
18、延缓年老展长青春的第一条规矩,是避免一切情绪上的烦扰。
19、婚姻犹如一艘雕刻的船,看你怎样去欣赏它,又怎样去驾驶它。
20、最合于享受人生的理想人物,就是一个热诚的、悠闲的、无恐惧的人。
21、用爱情方式过婚姻,没有不失败的。要把婚姻当饭吃,把爱情当点心吃。
22、生活所需的一切不贵豪华,贵简洁;不贵富丽,贵高雅;不贵昂贵,贵合适。
23、在灰烬里拾到一颗小珍珠,是比在珠宝店橱窗内看见一粒大珍珠更为快乐。
24、灵魂之自在确与身体之自在有关联。人若不能控制身心,便不能控制灵魂。
25、人类之足引以自傲者总是极为稀少,而这个世界上所能予人生以满足者亦属罕有。
26、悠闲的生活始终需要一个怡静的内心,乐天旷达的观念和尽情欣赏大自然的胸怀。
27、回忆过去,憧憬未来都很容易,而能够懂得把握现在,并得到领悟与力量那就难了。
28、归根结底,我们只能知道自己真正了解的人,我们只能完全了解我们真正喜爱的人。
29、我认为一个缺乏正气的作家无论文笔多么灿烂,多么迷人,我们不可能真心仰慕他。
30、出外旅行的人,极其所能,也只有把自己的安危委诸天命,因为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31、苏东坡是大事聪明,小事糊涂。但构*生的往往是许多小事,大事则少而经久不见。
32、中国最崇高的理想,就是一个人不必逃避人类社会和人生,而本性仍能保持原有的快乐。
33、人生不过如此,且行且珍惜。自己永远是自己的主角,不要总在别人的戏剧里充当着配角。
34、做人也是如此:总是看别人眼色行事会沦为庸俗,为了彰显个性而特立独行也好不到哪去。
35、我们对于人生可以抱着比较轻快随便的态度:我们不是这个尘世的永久房客,而是过路的旅客。
36、幸福: 一是睡在家的床上。二是吃父母做的饭菜。三是听爱人给你说情话。四是跟孩子做游戏。
37、般人不能领略这个尘世生活的乐趣,那是因为他们不深爱人生,把生活弄得*凡、刻板,而无聊。
38、个学者是像一只吐出所吃的食物以饲小鸟的老鹰;一个思想家则像一条蚕,他所吐的不是桑叶而是丝。
39、豁达的人生观,率真无伪的态度,加上炉火纯青的技巧,再以轻松愉快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便是幽默。
40、在这城市的春天,人心已经发霉,志向也已染了痨瘵,流水已充塞毒热的微菌,柳絮也传布脑膜炎的小机体。
41、苏东坡已死,他的名字只是一个记忆。但是他留给我们的,是他那心灵的喜悦,是他那思想的快乐,这才是万古不朽的。
42、我们最重要的不是去计较真与伪,得与失,名与利,贵与贱,富与贫,而是如何好好地快乐度日,并从中发现生活的诗意。
43、没有幽默滋润的国民,其文化必日趋虚伪,生活必日趋欺诈,思想必日趋迂腐,文学必日趋干枯,而人的心灵必日趋顽固。
44、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
45、世上无人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我认为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46、在人的一生,有些细微之事,本身毫无意义可言,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事过境迁之后,回顾其因果关系,却发现其影响之大,殊可惊人。
47、中国就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阶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在动物世界里找这么弱智的东西都几乎不可能。
48、艺术应该是一种讽刺文学,对我们麻木了的情感、死气沉沉的思想,和不自然的生活下的一种警告。它教我们在矫饰的世界里保持着朴实真挚。
49、中国人得意时信儒教,失意时信道教、佛教,而在教义与已相背时,中国人会说,“人定胜天”。中国人的信仰危机在于,经常改变信仰。
50、此处,高在山巅,天与地互相接触,风与云交互鼓荡,阴阳雌雄之气,获得会合凝聚,是以“巫山云雨”一词,至今还留为男女交欢之称。
51、享受悠闲生活当然比享受奢侈生活便宜得多。要享受悠闲的生活只要一种艺术家的性情,在一种全然悠闲的情绪中,去消遣一个闲暇无事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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