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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维放男 63岁 汉族 出生:1949年10月04日 住:简阳市新市镇永和村2组58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879959593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陈日新 联系电话:15932899989
被告:丁家云
被告:吴斯林
被告:彭接友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44837.48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日下午4点三十分左右,原告在为被告丁家云、吴文娇夫妇家建房做外墙粉刷时,因二层二架的一根架栓料从中折断,从高达六米多的架桥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胸口椎体前脱位。原告摔落下来之后由被告吴斯林及被告丁家云之妻吴文娇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的伤势很重,但是住院治疗仅仅28天,因为三被告仅仅只彭接友支付15000元急诊费和前面几天的住院费后,便再也不管了,原告被迫只得于2011年9月30日好转住院。2011年12月16日由芦溪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委托,
经萍乡市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伤残七级,误工日评定为24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出院后,就作为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虽经芦溪县司法局新泉乡司法所多次耐心调解做工作,但是,三被告就是不承担责任,互相推诿,让原告的生活雪上加霜,原告受伤后,原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更陷困境(因为家中还有壹级残疾的妻子需要照料)。因三被告皆不愿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芦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4月10日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
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时邻里关系不错。2011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2011年7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
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乡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
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赔偿清单一份。
起诉人:年 月 日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___天,共花去医疗费___元、护理费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残疾用具___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___元。
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______元。
原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大地财______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______,住所地为重庆市______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
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时____分,______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______,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______与姚______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___驾驶的车牌号为渝______的货车碾压,造成王______与姚______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______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______负主要责任,首___负次要责任,姚______无责任,并载明于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___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___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______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______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______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___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__赔偿原告陈_____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__赔偿原告陈__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____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许,被告李____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________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__________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_____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_____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业:______,住址:___XXXX_______。联系电话:___XXXX____,系死者______母亲。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业:______,住址:___XXXX_______。联系电话:___XXXX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_____之(子女)______在_____段_____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___XXXX_____元、丧葬费:_____元、医疗费:_____元、护理费:_____元、伙食补助_____元、营养费:_____元、误工费:_____元、签定费: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元、被赡养人生活费:_____元、精神抚慰金_____元等各项费用,共计___XXXX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XXXX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XXXX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XXXX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XXXX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XXXX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治身亡。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XXXX_________。基于上述事实,___XXXX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 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XXXX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XXXX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___XXXX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原告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被告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等各项费用共计XX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_____(要求本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原 告:许弟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被 告:沈**,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11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25266.37元
2、 误工费:
3、 护理费:
4、 住院伙食补贴:
5、 交通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 残疾赔偿金:
8、 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原告:徐甲,男,1975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 区广化街道壮士路 911 号,电话:13777777777。 被告:陈乙,男,1977 年 8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 区广化街道横巷 789 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 270000 元正。 事实与理由 2008 年 3 月 15 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 口向原告借人民币 270000 元正,言明 2009 年 3 月 24 日还款,但到 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 时还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 年 5 月 21 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答辩人:马超,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樊马村小马庄15号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答辩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甬海民初字第2532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时及上诉状中都辩称,其并不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路段设置了三道拦路墩。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仅是其代理人王荣福的陈述。同时,如果仅仅是设置拦路墩,并不能说明其尽到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拦路墩白天能看到但夜晚却看不到,而事故恰恰就发生在夜晚。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二、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起事故已由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现在又以“宁波市民都知道”为由提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不知所云。另外,本案中,原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的案由也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责任分配
按照上诉人的说法,事发路段是尚未建成通车的立交桥。既然是尚未完工,就应当是全封闭,比如说在路口安装临时性的简易闸门或者安排人员值守,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应杜绝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因为立交桥虽然未完工,但却已与主道路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一定的封闭措施,行人和车辆又怎么能知道不能往桥上通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答辩人是进入桥面一公里处时被路面上的石墩撞到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没有在路口采取充分的封闭措施,却在桥上路面修建了拦路墩。可以想象,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这几个拦路墩无异于是几个可怕的陷阱,随时可能吞噬不知情的路人和车辆。因此,正是由于上诉人的`疏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才造成答辩人车毁人残的惨祸。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在道路上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答辩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答辩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这种减轻应仅是适当的减轻,上诉人还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人家庭为抢救答辩人的生命,*2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债,本来是家庭顶梁柱的答辩人现在成了家庭的负担,家庭为其债台高筑。年关将至,催债连连。答辩人为了还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答辩人主动放弃了城镇标准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答辩人虽不是太满意,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
并没有提出上诉。答辩人一让再让,上诉人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一分钱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超
代理人:
2012年1月17日
原告:***, 女, 40岁 汉族 系**市**乡**村村民 被告:***, 男, 39岁 汉族 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法医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xx年*日,原告夫妇在自己院内出卖自己的一棵杨树时,被告***以该树是他的为由纠集其亲戚数十人,私自闯入原告家中,进行无理阻挠,并欲强行抢取该树,当原告上前对其进行劝止时,被告等人遂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昏在地,在原告的家人报警时,被告等人因害怕慌忙丢弃了摩托车、油锯等抢劫工具仓皇逃跑。
事发后,原告及时被120送入**市人民医院,经医院确诊,原告为:1、脑震荡2、头外伤3、胸部软组织损伤。随后原告进行了住院治疗,前后住院四天,花去医疗费用*千元,因当时正值麦收农忙季节,原告家中人少,照顾不便,为此,原告住院仅几天便匆匆出院,回家继续输液治疗。现今,原告仍然时而精神恍惚,经常感觉头痛。
20xx年6月6日,**市*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其结论为:原告之伤系轻微伤。
总之,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私闯民宅、殴伤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7月12日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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