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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档案建档流程
病历档案简称病案,又称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诊断治疗过程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它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治疗的基础资料,是维护医患权益的重要依据。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医院病历档案建档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病历档案的内容
病历档案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档案及医疗事故档案、死亡档案等四个方面。一般医院病历主要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类,而将医疗事故病历和死亡病历作为特殊的住院病历处理。
(一)门诊病历档案主要包括患者的病历本、门诊化验单、X光检查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报告等记录以及医生诊断的结论、各种治疗处方,同时包括门诊中西处方的存根。
(二)一般住院病历档案主要包括门诊医生开出的住院证及其初诊的结论;住院部医生观察的各种记录、化验报告单、X光片、心电图、脑电图、B超、CT等检查记录材料及其诊断结论等;护理人员对病人的观察、治疗护理所做各项记录;需做手术的患者产生的诸如术前会诊结论、手术方案、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术中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案等文字材料。
(三)医疗事故档案主要包括病人的病情和医生的治疗方案、医治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以及事故发生后,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评定证书,有些事故还含有法医进行尸体解剖形成的尸体勘验笔录。
(四)死亡档案主要包括抢救病人的全部记录,以及写有死亡时间、地点等内容的通知单。
二、病历的建立与整理
(一)凡门诊病人均应建立门诊病历。医院门诊是病人的首诊,也是形成病历档案最多的地方,门诊部应详细填写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袋、病人姓名索引卡片、病历供调卡片、挂号证。门诊病历办理完结后应由相关部门及时收回,并查对姓名、编号及各种报告单,如遇姓名、编号,不符时应及时查对更正,将无误之病历及各种报告单按序按位粘贴整齐,装入病历袋内,按序号排列上架保存。
(二)凡住院病人均应建立完整的住院病历。住院病历由入、出院管理处负责填写住院病历首页的有关内容、住院号码及入院卡片,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一起协同病人送至病房。病人出院或死亡时,其住院病历应由主治医师写好出院记录、总结或死亡记录,由护士送到入出院管理处,由病案室办理交接手续后统一收回。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收回的病历进行排序整理。
住院病历材料排序为:住院病历首页—出院总结、死亡记录及尸体解剖记录、死亡通知单—住院病史—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包括转科交接记录,按日期顺序排列)—护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会诊记录—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按时间及类别粘贴整齐)—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特殊记录(包括理疗、放射治疗、中医、针灸等治疗记录)—体温表(即体温、脉搏、呼吸记录单)等。医疗事故病历,还应附加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评定证书、尸体解剖形成的`尸体勘验笔录等材料。
(三)整理要求:在整理病历档案时,应检查病历是否完整,有无涂改不清,病历首页的病人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职业、住址等自然情况填写是否齐全完整、住院天数、诊断、转归及手术愈合等项是否符合要求。按顺序排列好后,将左边及上边取齐装订,放置在各科病历架上,代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后,根据病历编号按序上架保存。
三、病历档案的编号
病人就诊之始,医院就要给病人编号,以便建立病历档案。医院给病人分配的号码是独立的,该病人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都记载了这一编号。目前较常用的病历档案编号主要有:
(一)统一编号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医疗事故及死亡病历)统一拉通编号。此法优点是每个病例只有一个编号,一个医院只有一套病人姓名索引,避免因门诊病历号与住院病历混淆不清而造成的查找和归档的困难。
(二)两号集中制: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分别按两个系统编号,当病人住院后原门诊病历并入住院病历内,病人出院后由原门诊复查或再住院时,均以住院号为准查找病历,原门诊号即行作废或暂留空号,给其他门诊病人使用。
(三)两号分开制:即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分别编号,分别管理。适合于门诊部、住院部举例较远的医院。
四、病历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住院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因此,大多数医院对病历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是:住院病案确定为保存,门诊病历确定为30年。满30年的病历档案经病案管理委员会鉴定后决定处理,有价值的继续保存,无价值的登记后予以销毁。
五、医院如何开病例
开病假证明,应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首先要根据具体病症挂不同科室的号,经门诊医生确诊疾病后,提供治疗方案。要求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盖章即可。
一般的医院都是需要去医院就诊检查治疗才给开具证明的,如果不经过医院的诊断治疗的话一般的医生和医院都是不给开具证明的。
六、病历:
包括诊断证,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者应当标注页码。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
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整理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病历书写持续改进措施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都跟措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措施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什么样的措施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病历书写持续改进措施(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 病历书写质控工作的重要性
病历书写质量控制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心部分。病历是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客观记录,它反映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客观性。病历质量监控是在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框架下,保证病案真实性、及时性和客观性, 并保证医疗行为的可追溯性。
(一)病历书写的意义,反映患者病情及诊治情况,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及管理水*,是医疗质量的文字表达,也是新一轮医院评价的要求
(二)病历书写的作用,是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 是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诊治疾病的基础资料,为科研提供极其宝贵的原始素材,为临床教学提供不可缺少的生动的教学材料,为医院管理提供医疗工作信息。是医保付费的凭据,是医疗纠纷不可替代的原始证据。
1、病历书写面对的挑战: 目前法律法规要求更趋严格、规范,患方强烈的*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基础医疗质量,病历书写质量的下滑影响医疗质量。
2、病案质控工作要有新的认识高度: 高质量的病历来源于高标准、严要求。书写完整而规范的病历,是培养临床医师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是提高临床医师业务水*的重要途径。医院要把病历书写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临床医师实际工作能力的客观检验标准之一。
(三)病历书写质控的现状
1、目前过分强调:
(1)付费的凭证
(2)自我保护的工具
(3)法庭上的证据
2、造成后果:
(1)重视形式,忽视内涵
(2)重视签字,忽视沟通
(3)重视计费,忽视记录
(4)重视终末,忽视运行 从而造成核心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3、病历质量有不同的认识:
(1)病人眼中的病历质量
(2)医生眼中的病历质量
(3)医保眼中的病历质量
(4)律师眼中的病历质量
(5)质量管理者眼中的病历质量
4、目前病历质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评价标准不统一,格式不规范
(2)医院、科室领导重视不够
(3)病历质控人员不足、素质不一、水*不齐,对病历书写规范理解有偏差
(4)培训教育方法单一
(5)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要求掌握不够
(6)病历监控流程不规范
(7)配套政策不落实, 造成检查效果不理想
(四)病历质控目标的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
1、保证医疗质量,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保障医疗流程顺畅,体现医患双方权益
2、保证医疗行为可追溯性—医疗、教学、科研、预防
3、提供医疗评价数据、质量评价、服务评价
(五)病历书写质控理念的转变
1、终末质控向环节质控转变
2、事后控制向预先控制转变
3、单一病历评价向类别/组病例评价转变
4、由书写、格式质量向内涵质量转变 要求注重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防止“木已成舟,为时已晚”
(六)病历书写质控小组职能的转变
1、从职能管理向职能服务转变,从单纯质控向综合质控转变
2、病历中存在容易造成医疗纠纷的错误
(1)及时性:未按规定时限完成
(2)病历资料不完整
(3)记录不规范:有医嘱无记录,记录不准确
(4)知情同意书缺失或不规范
2、病案质控小组进行原因分析
(1)缺乏认识
(2)病历书写能力不够
病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病历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生病害怕去医院说说,欢迎阅读!
1、我什么都不怕,就怕生病去医院,因为家里真的没什么钱。
2、愿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再讳病忌医,愿大家都能在医院找回健康快乐!
3、人最怕生病,生病最怕的就是去医院。
4、活着真好,活着才有资格去爱,去孝顺,去陪伴!活着就好好爱你的父母、孩子,还有你的爱人吧!
5、不敢生病,不敢去医院,真的很怕死。
6、怕生病,更怕去医院。
7、最孤独的莫过于一个人吃饭,一个人看电影,一个人去医院。
8、与其受磨难,不如老天早日下通碟,殊途终同归,给个痛快。
9、我们总想逃避是源于内心存在着恐惧,担心未知,更担心失去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的主宰权。
10、人到中年,我们不敢生病,不能生病,因为有我们最亲最*的人需要我们。
11、生病都不敢进医院,疼得要哭的他都不敢去医院检查!
12、几分忐忑,几分不安。
13、去医院多了,心情也变得阴晴不定。
14、医院能救命,但我非常害怕去医院,心里压抑恐惧的想痛哭一场!
15、等化验待拍片,心都提到嗓子眼,犹如等待救赎的囚犯,祈神灵求苍天。
16、父母老了,他们再无承受能力,孩子还小,未谙世事,除了身边的伴侣,真的再没了依靠。
17、生活是负重前行,上有老下有小,忙忙碌碌不敢偷闲!
元宵节要到啦,提前祝大家节日快乐~~
赠医者
中国诗词
Chinese Ancient Poetry
《中国诗词大会》帷幕落下。饕餮盛宴,国人如痴如醉;凤目少女,惊艳似从唐归。一时间,神州处处闻李杜,四海人人吟大江。千年之约,诗歌何以扣动你我心弦,她是思想之花、文明之子、艺术之颠、人文之魂!
丁酉岁初,我们从灿烂星汉中甄选与医者相关诗句凡四首,以飨读者,以颂忘我于悬壶救世之医者!
——AJU小编
《赠眼医王生彦若》(节选)
【宋】 苏轼
针头如麦芒,气出如车轴。
间关络脉中,性命寄毛粟。
而况清净眼,内景含天烛。
琉璃贮沆瀣,轻脆不任触。
而子于其间,来往施锋镞。
笑谈纷自若,观者颈为缩。
运针如运斤,去翳如拆屋。
作者:苏轼,北宋文坛魁首,才情勃发,著作等身,同时精于医药,长于养生。
创作背景:这首诗据说是苏东坡看了王眼医的精湛医术后即*而赋。
解读:诗中把眼睛比作“琉璃贮沆瀣,轻脆不任触”,极力赞叹王彦若精湛的金针拨目翳(白内障)技术,并且在治病过程中能够恰到好处地对病人通过沟通进行心理疏导——“而子于其间,来往施锋镞。笑谈纷自若,观者颈为缩。运针如运斤,去翳如拆屋。”
《送人赴广州医官》
【元】 揭傒斯
志士长医国,良医亦念民。
不嫌南海远,独占上池春。
瘴疠何多处,安危系此身。
但令全活众,妻子任长贫。
作者:揭傒斯,元朝著名文学家、书法家、史学家。在朝廷为官几十年,一贯以施政济仁、拯救民生为己任,不仅自己注重访察民情,反映百姓的呼声,还经常劝告和勉励朋友及僚属时刻关心民众疾苦。另有一文《赠医者汤伯高序》,赞赏徐若虚和汤伯高的高明医术,将老百姓从巫师的祸害中解救出来。
创作背景:揭傒斯的一位好友被朝廷派往广州南海县去当医官,揭傒斯听说南海长期流行着一种“瘴疠”传染病,由于缺医少药,老百姓患病得不到及时医治,每年有不少人被此疾病夺去了生命。于是,揭傒斯奋笔写出了一首题为《送人赴广州医官》的诗,专门送给这位朋友。
解读:全诗力赞“良医”“念民”“安危”,远赴“南海”“瘴疠”之处为“活众”,即使妻子儿女“长贫”亦不能顾及,弘扬“为大医者”仁心救人,不惧险峨的高尚医德。
《水调歌头 代赠医者葛道夫》
【元】 吴存
欲问长生药,句漏有丹砂。只今医国妙手,还属葛仙家。出入圣神工巧,操纵温凉寒热,功用妙无涯。谈笑起沉痼,阖郡万人夸。又何必,神楼散,紫荷车。火攻更是上策,一灼补千瑕。使子声流梁楚,使子名齐和缓,当代更谁加。金帛何足报,吾笔解生花。
作者:吴存,字仲退,号月湾,与黎廷瑞、徐瑞、叶兰、刘昺并称“鄱阳五先生”。所著有《程朱易传》、《本义折衷》、《鄱阳续志》、《新志》、《月湾诗稿》、《巴歙杂咏》。诗词收入《鄱阳五家集》。
此元曲夸赞了医者葛道夫的高超医术。
《赠医者邓献匡》
【宋】 杨时
天地一气犹冶甄,埏埴万汇随方圆。
神形九藏通九野,八风中物如戈鋋。
天元玉册有遗义,探索始自三皇前。
桑君越人不世出,鑱石鍼灸谁能传。
贱工增余损不足,往往横夭残天年。
羡君妙龄踵其学,至理隐赜常精研。
闻阴得阳以神遇,反视方术犹蹄筌。
道隅并虀即为饵,车上已有长蛇悬。
嗟予羸苶苦多病,维摩丈室方萧然。
愿君速已天下疾,为予一洗沉病痊。
作者:杨时,字中立,号龟山,北宋哲学家、文学家、官吏。熙宁九年进士,历官浏阳、余杭、萧山知县,荆州教授、工部侍郎、以龙图阁直学士专事著述讲学。先后学于程颢、程颐,同游酢、吕大临、谢良佐并称程门四大弟子。又与罗从彦、李侗并称为“南剑三先生”。晚年隐居龟山,学者称龟山先生。
注释:天地之气就像做砖一样,水泥相和可方可圆;*九种内脏之神形与九州大地相通,外界的八种风邪湿热就像各种兵器一般(对*造成伤害);《天元玉册》也有遗漏,(医学的)探索从三皇之前就开始了;长桑君和扁鹊世间少有,砭石针灸之术有谁去传承(注:长桑君和扁鹊都是周代神医);庸医总是增有余而损不足,往往残害生命;羡慕您少年就学*医学,一直钻研至真玄妙的医理;精通阴阳之理,回头看方术就像捕兔捕鱼的工具,(捕得鱼兔之后)应当抛弃;在路边捏捏(草药的)粉末就做成了药饵,捕得长蛇悬挂车上;叹惜我瘦弱疲乏多病,小小病室正空寂(注:维摩丈室指维摩诘居士的卧病之室);希望您快快消除天下疾病,帮我治愈重病
《医人》唐代 苏拯
古人医在心,心正药自真。今人医在手,手滥药不神。我愿天地炉,多衔扁鹊身。遍行君臣药,先从冻馁均。自然*内,少闻贫病人。
《遣怀》唐代 齐己
病肠休洗老休医,七十能饶百岁期。不死任还蓬岛客,无生自有雪山师。浮云聚散俱关虑,明月相逢好展眉。既兆未萌闲酌度,不如中抱是寻思。
《鹧鸪天》宋代 赵必
湖海相逢尽赏音。囊中粒剂值千金。单传扁鹊卢医术,不用杨高廓玉针。三斛火,一壶冰。蓝桥捣熟隔云深。无方可疗相思病,有药难医薄幸心。
《病中一二禅客见问,因以谢之》唐代 刘禹锡
劳动诸贤者,同来问病夫。添炉烹雀舌,洒水净龙须。身是芭蕉喻,行须筇竹扶。医王有妙药,能乞一丸无。
《赠眼医婆罗门僧》唐代 刘禹锡
三秋伤望眼,终日哭途穷。两目今先暗,中年似老翁。看朱渐成碧,羞日不禁风。师有金篦术,如何为发蒙。
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暖啊!
1.只要有%的可能性就要做手术才是医生该做的事情,问我为什么做手术?想当一回医生,让生病的痊愈的才是医生啊。那你为什么没有做?成功率太低?那只给那些成功率高的患者做手术的是医生吗?患者想活下去,有人求我医好患者。就因为成功率低就放弃手术让患者等死,这样的难道是医生吗!”出处:Doctor异乡人
2.你善良人美丽,心纯洁。你敬业爱岗位,能吃苦。你奉献用青春,写赞歌。
3.都说时间是最好的医生,我也以为它是。于是我相信自己已将过去深深埋在心里,久不理它,就会忘记;那道伤口因为无人碰及,就会在时间的流逝里慢慢隐去。
4.女儿对肚脐很好奇,就问爸爸,爸爸把脐带连着胎儿与母体的道理简单地讲了一下,说,婴儿离开母体之后,医生把脐带减断,并打了一个结,后来就成了肚脐。女儿说:那医生为什么不打个蝴蝶结?
5.有些人,就连儿童文学都能使他们腐化,他们带着特殊的乐趣阅读《诗篇》和《索洛门寓言》里那些挑动人心的章节。政论家律师医生等,摸透人类罪恶的全部秘密,却并不以不道德出名;现实主义作家常常比寺院方丈更有道德。 契诃夫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而是让儿童练*良好道德行为,克服懒惰轻率不守纪律颓废等不良行为。作者: 夸美纽斯
6.费长房看得真切,断定这位老翁绝非等闲之辈。他买了酒肉,恭恭敬敬地拜见老翁。老翁知他来意,领他一同钻入葫芦中。他睁眼一看,只见朱栏画栋,富丽堂皇,奇花异草,宛若仙山琼阁,别有洞天。后来,费长房随老翁十余日学得方术,临行前老翁送他一根竹杖,骑上如飞。返回故里时家人都以为他死了,原来已过了十余年。从此,费长房能医百病,驱瘟疫,令人起死回生。
7.追求完美的服务,做病人的知心朋友!
8.把苦累怨留给自己,将乐安康送给病人。
9.您让我们对美好的生活充满新的希望,我们大家都发自肺腑地向您表示最衷心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谢谢您,X医生!
10.良医有两种:一种是自己能够把病人治好;一种是知道自己治不好,而把病人推荐给其他医生。
11.大夫您好:我现在好了,也不流血了,感谢您治好我的病,您为我看病是我最幸运的事,我真的太感谢您了,谢谢!
12.谢谢您医生,还给患者一颗健康跳动的心。
13.回春妙手回春之术枯骨生肉妙手回春起死回生仁心仁术手到病除死骨更肉庸医*着手成春华佗在世在世华佗悬丝切脉。
14.博学而后成医,厚德而后为医,谨慎而后行医!
15.只要生命还可珍贵,医生这个职业就永远倍受崇拜。作者:爱默生
16.裴苏格拉底说过一个大夫不仅能把人治活也能把人治死你说他是好还是坏? 苏格拉底这苏格拉底是那科大夫啊?他有发言权吗? …… 说你两句就扛不住啦就这怎么当大夫啊啊苏格拉底医生? 啊?你你怎么知道的? 我?我是全院最后一个知道的!出处:无限生机
17.医生就像一缕阳光,给病重的人带来希望。
18.我的医生就是清风流水日月星辰。作者:迟子建
19.学医业者,心要明天地阴阳五行之理,始晓天时之和不和,民之生病之情由也。
20.用同情心展示百年仁爱,用责任心实施济世医术。
21.*时没发现你有这么美丽,人间的天使穿一件圣洁的白衣,在无硝烟的战场上你与病魔零距离。()*凡岗位上你用青春和年华,换来无数病人的微笑与感谢,*凡孕育着伟大,奉献酝酿着崇高,你们的精神是星空中永远闪烁的恒星,你们的行动满载着迈向辉煌的明天,这不能不说你们伟大的精神塑造人类完美的世界。
22.无德者不能为医,有品者方能济世。
23.我梦想:我的微笑,是您伤痛中一缕温暖的阳光;我愿意:我的汗水,是您康复中一滴渴求的甘露;我希望:我的关爱,是您重返社会的坚定信念。
24.医生对我胜如亲人,能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为我解除了病痛,令我太感动了……
25.这世上最好的止疼药,其实是他的体温。 比任何医生良药都管用。作者:朝小诚 出处:黑白
26.无论你在何方,无论你在何处,只要你身穿那件白色的工作服,你一直保持着微笑。不论辛苦,不论忙碌,你的微笑将是一剂最好的“良方”。生命因为有了你的微笑变得更加坚强,生命在你的微笑中不断创造奇迹,你用微笑诠释着生命的价值。
医生写病历本的古诗改写集合 描写生病看不起医生的古诗 集合的古诗 形容医生治病的古诗 医生关爱病人的古诗 形容医生看病慢的古诗 含有集合的古诗 花的古诗集合 初一的古诗集合 get短语集合 医生格言大全集 医生打倒病魔的古诗句 集合意象的古诗 集合口号 童年的集合哨古诗 集合了古诗词的书 医生抢救病人的台词 病人赞美医生的句子 医生安慰病人的语句 敬医生的古诗 生病在医院的心情说说 适合生病的时候的古诗 形容集合的古诗词 医生八字格言大全集 青协集合口号 体育集合的口号 集合队伍的口号 保健医生格言大全集 关于植物的古诗大集合 生病去医院的心情说说
描写医生治病的句子60条 病人出院给医生感谢信 麻醉医生简历 医生简历封面 有关医生和病人的幽默和笑话 医生与病人的英语口语对话 病人出院给医生感谢信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医生护士必读的10本好书 医生简历自我评价 病人感谢医生的感谢信 医院病历档案建档流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持续改进措施 医生简历自我评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 麻醉医生简历 生病害怕去医院说说 古代形容医生的诗句 形容医生的伟大的诗句有哪些(赞美医生的经典古诗) 赞美医生的诗句(赞美医术精湛的古诗词) 古代赞美医生的诗句(歌颂医者仁心的古诗词) 赞美医生的诗句和名言(赞美医德高尚的古诗词) 关于医生的诗句有哪些(赞美医生的千古名句) 形容医生医德的句子(赞美医德高尚的古诗词) 生病害怕去医院说说 描写医生治病的句子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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