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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这和它的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希望能提供帮助。
新媒体是指以数字和网络两种媒体形式为代表的传播媒介的出现。它不仅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双方提供有利互动的条件,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到活动过程中。随着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主体的不断变迁,其带来的变化也是巨大的。
1、新媒体传播的特性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自引进互联网以来,2006年年末,*互联网用户达到了4.3亿。2014年6月,*互联网的用户就达到了6.86亿。新媒体的发展速度之所以飞快,和它的三大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新媒体的最突出特性为数字化。数字化主要表现在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已经飞速成为了极具受欢迎的新媒体大家庭,如手机博客、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杂志等,数字化还带来了其他的呈现方式,如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电子杂志等。
新媒体的本质特性为多向互动性。多向互动性使媒体的传播者不受任何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发表言论和信息。新媒体的传播方式由之前的“点对点”转变为了“点对面”的方式,为传播媒介和*者提供了一个双向交流的*台,这一特点成为了新闻传播者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媒体具有分众化、个性化的特性。这一特性是指新媒体的信息者可以随自己的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媒体,且传播信息内容和形式都可以自由选择。例如,信息接受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观看新闻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观看新闻信息。个性化特征是指,新媒体可以为受众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例如微信、QQ空间、人人网、微博等,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更改,或者新闻定制以及进行检索。
2、新闻传播者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的演变过程
2.1、新闻传播者与接受者关系的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与受者之间很难进行角色互换,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对立向互换性的关系发展,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再是新闻信息的单向传播,人们更多的是利用新媒介传播和接受信息,如手机、电脑、电视等等,这样一来,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2、当前新闻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发展现状
我们将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当前的基本状况作出如下总结。首先,过去的新闻传播中,传播者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对新闻信息进行相应地传播,且该种传播方式极为常见。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接受者处于*等共存的状态,其角色能够相互转换,并共同分享和传递各类信息。其次,当前的新闻信息已趋向于多元化,传播方式也呈现非线性特征。
正因为这样,传播主体、接受者双方的角色也有所改变,新闻传播活动基本是由他们执行。再者,个人新闻传播日益普遍。该形势下,新媒体逐步取代传统媒体,且其传播手段日益多样化。总而言之,接受者们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闻传媒机构的运营状况。对大部分新闻媒体而言,他们已将重点放在受众群体上。只有了解了受众的基本需求,方可真正把控媒介未来的走向。
3、对新闻传播主体变迁的影响和启示
3.1、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
新闻主体在不时的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因此,大众对新闻和信息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分愈加模糊,这直接影响着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工作的处理方式。但是,正由于二者之间不容易区别开来,也有利于促进更多个体新闻、小众新闻,以及社区化新闻等新媒体的发展。
3.2、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
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受众的个人素养需要得到提高。新闻传播主体变迁还有较长的时间,但是就新媒体发展的状态来看,大众在网络上的新闻评论还是比较简短,且多样化,因此在微博、论坛上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大,受众的个人媒介素养非常有待提高,只有受众的个人素养得到了提高,那么,新闻媒介的有效利用才会得到最大的发挥,例如新闻传播媒介发起、参与、讨论的有效否关系着公共的生活,其与现实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网络的管理有待加强。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大众参与互联网中发表看法愈加频繁,部分意见还对解决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稳定、虚假和低俗化的一面,影响着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因此,在互联网上言论公共空间设置相应的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受众文明发表意见和看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新闻传播主体在不时地发生着变化。重视网络的管理,以及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并针对相应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好新媒体传播活动,促进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积极蓬勃的发展。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有什么区别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这两者首先概念不同。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通常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就不同的法律而言,就有不同的法律主体之称。如《公司法》规范下,法律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法》规范下,法律主体就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等。
在具体领域内,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如工商银行某省分行,在公司法领域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他可以说不是法律主体,但他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为会计主体。而一个法律主体,可不一定是会计主体。自然人,他可以不记账,不是会计主体,但他也可以是法律主体啊。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不同
1、概念不同。会计主体即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是某个公司、某个社会团体,既可以是一个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即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或经济实体。
2、涉及领域不同。会计主体涉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行为的领域,法律主体涉及的司法的领域。
3、包容性不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会计管理上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有比如企业内部销售部门、某生产车间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法律主体通常是会计主体,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应当按照法律进行会计核算,这里不包括不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
4、应当说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是法律主体;应当依法实行会计核算的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会计主体的内沿与外延都比法律主体要广。
区分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方法
答: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欢迎阅读!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力,以实现*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8]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9]目前国内学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经济法学的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构建。譬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实质与行政法主体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模式没有什么差别。还有的学者不注重对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归纳,而采取罗列式分类的做法,[注14]由于分类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标准,又不加以区分和说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使得主体分类不具有协调性和对应性,根本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分类的实践价值。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是因为传统的主体分类方法存在形而上学的缺陷,仅从静止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而忽略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利益流动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它既要维护本行业的个体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实现目标跳出相对狭隘的个体利益层次,有责任将其提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影响全体成员的经济行为,这才能最终实现行业利益的长期化和最大化,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反对和抛弃。我们在分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时,就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情况加以判断,不等简单地下结论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特定的具体利益主体,如市场主体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再比如对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论国有也好还是私有也好),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经营者就忽视了它们追求个体利益过程中所负有的公共责任,从而进一步看轻实践中该种主体因为涉及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和分配而拥有的类似于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力”。如果认识不到这种主体扮演的多重“角色”,就会造成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此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出现从行政法领域和民法领域角度看都无法有力规制的问题,令其游离于经济法律的正常约束外。
(一)抽象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可以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这种分类只有从抽象层面上理解才有意义,而不能简单地将三类主体与具体经济法部门主体一一对应起来:
首先,*主体既要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运行,成为管理主体,又可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成为投资主体,或者代表国家进行消费,成为消费主体。因此在不同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需要从多重角度认识和分析。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具体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1.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中*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但是*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比如*机构为了能向具体经济主体提供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它们征税的职权;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行使分配职能才能满足各种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为了保障生产和消费环节(最终是为了保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配置)的顺利进行而行使金融货币的调节分配职权,等等。
2.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绩效评估指对个人、单位进行的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主要考察在一年内的表现,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表现、主要分工作和生活两种。这是小编整理的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其实是360评估软件。是指通过被测者的上级,下级,评级,客户等工作中有关联的人,通过行为性的题目评价被测者,最终得到被测试的全面评估,从而发现有缺的,进行培养,提升能力。
360评估可以用在绩效考核,人才发展和培养,和晋升。
因此有人说360评估是360绩效评估。
现在*的360评估使用在绩效考核上比较多。但是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用在人才的发展和培养方面,才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我公司用的是北森的360评估,刚开始时本着绩效考核用到,长期在他们的专业服务中,渐渐用在人才发展方面,效果很好,人才晋升有了依据。
绩效评估的主要方法
1.方法依据
采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绩效评价的目标管理法和关键事件法,并结合360度评价技术进行。
2.考评的等级及权重
考评的等级根据考评内容和要素考虑设置6级,分为A、B、C、D、E和N/A,对应为7、5、4、2、1和不作评价。基础权重为1,最高权重为1.3,以0.05为一个等级,共设立6级。
A:出色,工作绩效始终超越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明显超出规定的标准。
B:优良,工作绩效经常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并经常提前完成任务,经常在数量、质量上超出规定的标准。
C:可接受,工作绩效经常维持或偶尔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基本上达到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工作标准。
D:需改进,工作绩效基本维持或偶尔未达到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偶尔小的疏漏,有时在量、质、期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E:不良,工作绩效显著低于常规本职位工作标准的要求,,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或在时间、数量、质量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经常突击完成任务。
N/A:不做评价,在绩效等级表中无可以利用的标准或因时间等因素无法得出结论并进行评价。
权重:加权就是依据测评项目相对总体的"份量"而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各工作的轻重缓急、重要性。设置权重时要根据各项工作产出在工作目标中的"重要性"而不是花费时间来决定的。权重由各科提出建议权重,与主任协商后确定。各项工作的基础权重如下:日常性工作为1(最高1.15),月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性工作为1.05(最高1.3),年度重点工作为1.1(最高1.3)。采用比较加权法,在与基础权重进行比较基础上,做出重要程度和难度的判断,确定该项目的权重系数。
3.实施手段
为避免面对面评价的负面因素,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评价效率,采用基于网络的评价实施手段(计算机处理程序编制中)。在试行期间使用基于表格的书面形式。
4.考评人和考评对象
考评人和考评对象关系如下:
(1)人事部主任作为上级考评人,考评集团公司各科;
(2)集团公司各科互为同级,考评有项目关联的`工作内容;
(3)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作为下级对集团公司各科专业工作及参与的项目性工作予以评价;
(4)各科对本科内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这样,作为集团公司各科可形成全面的评价角度,考评对象主要是针对工作内容设计的。
5.评估的方式和周期
一般考核采用直线式,主要分主任考评和自我考评。对于项目性工作或其他重大工作,采用360度考评技术,一般分为上级、同级、下级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在工作结束后评估。每季度作为一个绩效管理周期,即第一季度、半年、第三季度、全年为周期,进行绩效管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6.评价内容与考评要素
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与考评对象相关的几个方面:
(1)集团公司人事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对于本部各科,可能是独立完成的,也可能是与其他科共同完成的项目性工作,也可能是有基层单位参与的项目性工作。根据绩效计划确定具体的量、质、期标准等要素,作为考评内容,对于此项内容,由于完成时间较长,先分别按进度进行考评,年终时进行总评。
(2)每月由人事部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当月重点工作。一般均由各科提出,基本由其独立完成。其量、质、期标准可作为考评内容,设立3-4个要素,每月进行考评,每个周期末汇总。
(3)例行的日常工作。这些工作是各科独立完成的工作,量、质、期标准较为明确,一般设立2-3个要素,按月或其完成时间考评即可。
7.年终(季度)考评结果的计算
年终(季度)考评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
年终(季度)考评*均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工作项目数-不作评价的工作项目数)
各项工作等级分数为上级、同级、下级及自我考评的加权分数之和,其中:
上级=(50%~80%)×考评等级分数
同级=(20%~30%)×考评等级分数
下级=(10%~20%)×考评等级分数
自我=20%×考评等级分数
其中评价权重百分比依据考评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无下级和客户时,上级和自我为80%和20%;上级、自我、同级都有,评估权重分别为60%、20%、20%; 如全部存在时为50%、20%、10%、20%。
绩效评估的考评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年度员工绩效考评活动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2)人力资源部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相关会议,宣传绩效考评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传授绩效考评的开展技巧,指导绩效考评相关工具的应用;
(3)各考评对象通过《绩效评价表》自我评价,其他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通过《绩效评价表》对评估对象进行考评打分;撰写年度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交部门经理(或主管)和总经理打分;
(4)各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汇总集中到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依考评办法统计出各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排名;
(6)人力资源部对考评对象的得分在各部门进行公布,其中得分前5%为一级,之后10%为二级,再后20%为三级,度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浅谈认识的主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人对世界(包括对自身)的实践改造原则,是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原则,是强调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改造世界所具意义的原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谈认识的主体性原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
认识论 主体性 思维 实践
摘要:
随着认识论本身不断发展,思维的建构性揭示出认识是反映、反思与建构的统一。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主体性原则。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完成的革命性变革,关键在于提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原则。
随着认识论本身不断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深入。20世纪认识论变革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对人的思维的建构性及其与反映论关系的揭示。思维的建构性只是揭示出认识是反映、反思与建构的统一,它造成了一次反映论革命,但并没有否定反映论本身。认识是对外部信息的加工,没有外部的信息,认识无以形成。另一方面,认识何以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又必须回到思维的主体之中。
一、思维的开端
思维的开端与思维的发生既是一回事,又有所差别。思维开端肯定是思维发生,因为思维的开端正表明思维发生了。差别是:开端包含着最初性质,而发生则不一定是最初的;开端必须在过程的开头,而发生则不一定是在思维过程的开头。“发生”在思维过程中也可存在着,这种发生正表明思维过程不断进行,表明思维过程的脉冲性。我们把思维运动看成在开始后便无限进行下去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则是脉冲性的过程,即不断地受到激动、不断地发生的过程。所谓脉冲过程,便是高潮和低潮交替出现的过程。当过程受到一次源泉的冲动时,过程便出现一次高峰;当这一冲动传导过后,过程便降入低峰。当另一次源泉冲动出现时,过程再呈现出一次高峰;然后,过程再降入低峰。这样,高峰与低峰交替便是这里所说的脉冲性过程。其实,所有过程都是这样,而不单是思维过程,如交流电的传输过程、太阳黑子的活动过程等。有些不表现出脉冲性的过程,我们把它看成是脉冲性*于零甚至等于零的脉冲过程,它还是一种脉冲过程。
在这里,纯思维过程便是一种脉冲性过程,它有无数次的激动和发生,每一次发生都构成了一次思维脉冲。如我们思考问题P,问题P的每一情况的出现都造成了对问题P之思考过程的一次脉冲,这样的脉冲无限出现,使对问题P的思考过程包含许多次重新思考,而每一次思考都建立在前一次思考的基础之上。通过这样的过程,问题P便渐渐地得到解决。思维的脉冲过程是思维头脑对付思维对象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之一种必然反应,它表明思维发生的多样性和多次性,即:发生既是初始的,又是过程的,它可以在过程中发生,发生在思维过程中存在使这一过程成为一个脉冲过程。然而,思维开端则是指那些初始的发生,或具有初始性质、初始意义的发生。因此,开端永远在过程的前面,是过程的开始。
人们在思考世界是什么,同时又要思考世界为什么会如此,更为深入的是要思考:为什么思考者能够思考?思考本身是怎么一回事?这是对作为思考者的人本身的反思和探究。这种思考和探究的总体目标乃是要回答“思维是什么”的总问题。一旦涉及思维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引起注意的是思维者(或者说思考者)。只要涉及到思维活动,必须先对思维者进行分析。思维活动中的思维者,就是思维主体。在思维中,只有思维着的人才是思维主体,所以“我思故我在”。而既然我在思考,所以我能够思考——“我思故我能思”。我能思,就是我的主体性。因而,思维必有主体,也必有主体性。
在主体认识了对象之后,就要将认识转化为对象性实践活动。这种对象化过程既体现出真理性认识的价值,又使主体获得价值需要的满足。因此,认识和价值必然是相互联系的。但在价值关系中除了通过认识关系所产生的认识结果要加入其中之外,还有价值关系本身所产生的认识结果,那就是评价。当然,价值关系的结果不能全部归结为评价,还有主体物质、精神需要的满足,意义的获取,但评价是最基本的结果。而评价本身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可称之为评价性认识。在认识关系中所产生的结果可称为事实性认识。评价性认识既反映客体的价值属性,又反映主体的需要。事实性认识仅仅反映客体自身的事实状态。虽然评价也要反映价值事实,但它与事实性认识还是不同的。后者反映的是客体自身的本来面目(即实体事实),评价反映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与描述实体事实的认识不同,评价表达的是客体有无价值的问题。
二、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转变
认识论着眼于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使命,决定了它不是外在而是内在地追求智慧,具有反思的特性。因此,主体性问题必然成为认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主体性原则必然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
外在地追求智慧,即科学地看待并研究外部事物。在追求中,主题被当作某种预先存在的、完善的、不变的一极,主体本身不是研究对象,不“干扰”认识本身。与之相反,认识论的本质在于内在地追求智慧。所谓内在地追求智慧,既着眼于对主体自身的反思,人为主体的状况本身便内在地影响着认识内容的形成,构成了理解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从而着眼于通过对主体的反思和改进来更好地把握对象。因此,认识论研究必然要从真理性问题和价值性问题转到主体性问题,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转变是认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
古代认识论不以反思为本意,不考察主体的状况,忽视主体对认识内容的作用,是建立在完全确信主体认识能力这一判断基础上的。随着认识的发展,这种幼稚的想法却逐渐显露出破绽,人们逐渐发现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之间的矛盾,发现了两者之间的距离和“鸿沟”。认识到:在认识过程中,客体并不会自动地反映主体,主体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接收器;认识是否能够形成即认识内容如何,不仅取决于客体,而且取决于主体,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对象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主体的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主体的改变决定着认识的改进。结论是在认识中人不仅要顾及对象,而且要考虑并改造主体。在*代认识论中,这一认识已逐步明确起来。总结*代认识论研究,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一问题的人。他认为,以往的哲学家在认识中从来就是在为考察主体认识能力、范围、界限之前就盲目地谈论认识过程。因此,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要在认识以前预先认识其的可能性和界限,并提出哲学需要批判地考察人的理性是否能认识客观世界及理性能力的限度和原则。
对于以上见解,黑格尔曾作如下的评述:“自由的思想就是不接受违禁考察过的前提的思想。由此可见,旧形而上学的思想并不是自由的思想。因为旧形而上学漫不经心地未经思想考验便接受其范畴,把他们当作先天的或先天的前提。而批判哲学正与此相反,其主要课题是考察在什么限度内,思想的形式能够得到关于真理的知识。康德特别要求在求知以前先考查知识的能力。这个要求无疑是不错的,即思维的形式本身也必须当作知识的对象加以考察。但这里立即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得到只是以前已在认识,或者在没有运用以前预先加以运用。不用说,思维的形式诚不应不加考察便遽尔应用,但须知,考察思维形式的活动和对于思维形式的批判,结合在一起。我们必须对于思维形式的本质及其整个的发展加以考虑。思维形式的本质的对象,同时又是对象自身的活动。”
可见,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的本意是继承和超越。然而,对于如何考察的基本思路,二人却相去甚远。康德主要着眼于主体本身的结构,如感性直观能力、知性范畴、理性能力等的考察。黑格尔则主要从主客体本体统一的意义上考察认识能力。正因为如此,后者对前者作了片面性的扬弃,放弃了着眼于考察主体结构的合理思路。
黑格尔的观点在他之后的认识论中得到了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黑格尔于认识活动中考察认识能力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在实践中考察认识能力的新观点。这一观点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中已表述很清楚:“人的思维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实自己的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里是讲真理标准问题,同时也是讲如何确认主体认识能力的问题。这一点在此后的经典作家着作中得到了反复强调。马克思这一论述是对黑格尔乃至整个认识史关于主体能力的问题,认为考察主体认识能力乃至认识结构等,都不能囿于人的认识活动,而需追溯更为深刻的原因即在实践领域中进行考察。
三、主客关系系统的实质
认识史上各种派别对主体的理解,实质上是讲主体理解为认识(思维)主体,因而仅仅是在狭义认识论的意义上谈论主体、主体结构和能力等。这是传统主体观最根本的特点之一。当我们从主体和客体的现实运动去探求认识活动的时候,我们的根本任务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揭示认识自身的发生轨迹。即展示认识是怎样从无到有、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深刻到更深刻的本来面貌。从这个角度看,认识论无非是试图制造一个主客体直接相互作用的运作模型。
(2)揭示认识运作的物质基础,即生理机制。它试图说明当主体的认识运作时,其生理的物理化学过程是怎样的,并进而制造一个与认识运作模型相一致的大脑生理对应模型。
(3)研究认识活动的调控手段和方法。也就是寻找最佳的控制主客体相互作用系统运行的技术和方法。这种研究可称为“思维控制论”研究。
(4)“形而上”地研究认识的本质。认识本身是一种精神性存在,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输入与输出的产物。这四个方面综合起来就构成认识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这样,认识论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绘制出已经存在的现实思维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人们去创造新的思维现实。
无论人们从哪方面去研究主客体关系系统,但就主客体关系本身而言,其间存在着三种最基本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是实践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关系;
二是认识关系,即二者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关系;
三是价值关系,即主体利用、消费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一种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在主客体的改造和被改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总是体现着它们之间的认识关系。同时,主体在改造客体的时候,也要受一定的认识指导,并进行着认识活动。而价值关系则是既存在于认识活动中,又渗入实践活动之中。但是,这三种关系并不是等同的。实践关系不同于认识关系,而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则是以它们之间的实践关系为基础的,价值关系以认识和实践为前提。但是贯穿于其中的红线仍然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其范围仍是要研究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以及这三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在其基本内容中都展示出这样的事实: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主轴,只是它要更加全方位和更加深刻地揭示这一相互作用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主客体关系中的实践关系系统和价值关系系统就仅仅被作为认识关系系统运作和发挥功能的环境而已。也就是说,认识本身是研究的`核心。
但是,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这一根本点并不相违背。因为认识的根本问题是要研究认识的本质和发生发展规律,它并不讨论全部的哲学问题;它要研究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系统。但核心任务是认识何以产生、如何有效把握对象的问题。因此,对主客体实践关系的揭示是揭示认识关系的手段而非目的。在这一点上,实践正是认识论的基础,它直接指向于人们的“思维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过去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换言之,问题不在于知道人们是如何认识世界的,而在于如何教导人们最有效地去认识事物。这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对实践关系的重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仅看到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认为人们的任何认识都必须与客体的本来面目一致,认识社会和自然是这样,认识精神客体也是如此;而且也强调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把认识看成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之上由不知到知,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它还看到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把认识的目的看成是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的种种物质和精神需要。因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既是唯物的,从而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相区别,同时又是辩证的和实践的,从而与旧唯物主义的机械反映论划清了界线。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由于正确处理了主客体相互关系,才实现了认识论上的一次伟大变革。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它在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基础上正确解决了主客体关系的全部内容的实质。因此,我们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去研究主客体关系。我们提出将认识论的重点视野放在思维控制论上,并不是要否认实践的作用,不是要就认识而研究认识,而是要从过去的宏观转向研究微观认识论问题。况且,这仅仅是重点的转移,而决非完全抛弃其他问题。即使在讨论主体如何最有效地控制主客体关系系统的时候,仍然离不开实践这一基础。
拓展相关:浅谈主体性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构建论文
一、影响主体性教学模式课堂心理环境构建的因素
(一) “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任何教育职能中,学生之于教师心中,学生的心智成长必须仰仗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阶段和教学方法的刻意求工和定式指导实现”口号下,教师中心教学模式便在当前*教育中顺理成章,课堂教育过程由教师主导,教师完全接手组织、监控整个课堂教学活动,加之行为主义的大行其道,人们开始践行“SR”的金科玉律,书本权威、教师权威不容置疑,与之相应的是学生由“不爱问”到“不想问”发展至“不知道问”,一种对学生来说*似高压的课堂心理环境长期盘踞于课堂之上。究其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课堂场域话语不对称
“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统治下的课堂教学,教师的绝对权威、师生关系的严重异化、知识本位的失真追求产生了强势的教师话语(王永祥,2012),课堂成了教师的独白,学生只能以崇拜之心记下教师说的每一句话,偶尔表演式的附和或重复教师的意思。教师以宣讲式的话语控制教学过程、以假性赋权提问给学生、以命令和说教巩固强势话语,继而产生了一个“怪象”——课堂里坐着的是学生,站着的是教师,但是精神上,“教师居于课堂的至尊之位,而坐着的学生身体里,却深藏着一个战战兢兢地站着、抑或跪着的灵魂”(高玉丽,2001)。
2.学生情感因素被有意遗忘
“知识与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是随着课堂教学所生产的“产品”,但在“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主宰下,认识论上的行为主义不可动摇,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仅被看成有生命的“容器”,接受外界的刺激就会产生与之相配的行动反馈,活生生的生命个体被“有意遗忘”,学生的情感体验促使人意识到自身需求和主体性、驱使人相应的在行动上呈现出冲动、意志力的各种特性的感情等心理力量的特性被忽视(孙芙蓉,2013),在课堂心理环境也就理所当然的不复存在,课堂教学全程也被教师和学生外显的物化行动所取代。
3.学生的认知负荷超载
在课堂场域中与学生话语弱势、情感体验缺失伴生的是心理认知负荷超载,课堂心理环境构建的目标通过学*活动实现,但是这种教学模式生成的课堂心理环境在学生认知方面呈现两组“难题”,其一,课堂教学全程由教师主导,教师生怕学生会遗漏一个知识点,因而从上课讲到了下课,致使教师身心疲惫,同样学生也没有闲着,生怕记漏了一个知识点,但是,人的长时记忆和短时记忆的独特机理,使得教师讲的学生不可能完全吸收、消化(庞维国,2011)。其二,假性赋权式的提问学生,教师以绝对权威占据和捕获“标准答案”,对于教师的提问,学生时刻保持紧张和焦虑的状态,一门心思的揣摩教师的肢体语言、神情意态而失去自我,加重了心理认知负荷。
(二)“学生中心”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
1.课堂教学难以实现教育目标
“学生中心”教学模式以建构主义学*观点为理论依据,针对“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不足提出教师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试想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心智尚未成熟,能够独立完成教学目的所设定的教学任务吗?无法实现教学目的的课堂心理环境注定是不科学的。
2.教师的教学地位缺场
学生处于课堂教学的主导地位,意味着教师教学地位的下移,就教师的职业特点与工作性质而言,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其重要特点,学生重新定位教学地位让教师成为了“站在一旁”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个体的差异导致学生发展的路径也随着自身的“偶然性遭遇”而发生变化,教师肩负的社会期望逐渐消弭,教师也就不具有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传授社会理性的功能,“教师角色”缺场,“学生角色”消失,随着课堂教学两大要素的湮没课堂心理环境也就不复存在。
(三)师生心理因素的影响
1.教师心理调适错位
通过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心理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教师心理调适过程中的错位是促使课堂心理环境不良的原因。一方面,教师心理愿景过高与学生心理诉求偏低,影响良好的课堂心理环境的构建。许多一线教师心中存着良好的愿景,希望通过这门课把自己所学知识、处事风格、价值追求通通传递给学生,但是对于学生个体之间的身心发展状态、心理诉求却知之甚少,教学过程成了教师“一厢情愿地独白”,教师与学生心灵上越走越远,无法实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教师对学生心理期望过低与学生心理诉求高涨,阻碍良好课堂心理环境的构建。部分教师对学生群体以及学生个体形成的“刻板印象”,认为低年级学生学*能力没有高年级的学生强,调皮学生比安静学生“难管”。例如低年级课堂教师从上课讲到下课,学生很少有质疑和提问的机会,长期处于这种压抑的课堂环境,学生厌学情绪增长,本有的学*热情在课堂教学中逐渐销减。
2.学生心理准备缺位
会计主体假设指的是什么
会计主体假设又称会计个体假设。会计主体假设很多人不清楚它的意思。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主体假设定义,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主体假设定义
会计主体是指在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如果是盈利性经济组织,就是一个企业;如果是非盈利性的单位,就是一个事业、机关、团体单位。会计主体假设把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严格地限制在这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同时也从根本上确认了会计信息系统立足于微观,主要为微观经济服务的属性。
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只能反映该信息系统的某个特定会计主体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应同任何其他主体相混淆,也必须同主体的所有者的资产、负债或其他经济问题划清界限。企业单位的会计只核算企业单位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才能正确提供反映企业单位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才能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也正是会计确定了它的核算范围,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才可能从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中得到有用的信息。
会计主体假设的误用
主要表现在我国,会计主体假定误用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较差的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中。主要表现有:
①资本金的投入与抽回当作投资者个人的付出与收入入账;
②将属于投资者个人的开支,当作企业的开支入账;
③将属于投资者个人的收入,当作企业的收入入账;
④将属于投资者的资产,由企业无偿占用;
⑤将属于投资者的债权、债务,由企业收账或偿付;
⑥将企业的费用开支,由投资者自行列支,不在企业报账;
⑦将企业的收入,视为投资者个人的收入,不在企业账面上反映;
⑧将本归企业占用的资产,转由投资者作为个人资产无偿、长期使用,不在企业账上反映;
⑨将本属企业的债权或债务,由投资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收回或清偿;
⑩其他。
实际上,会计主体假定的误用,核心是将企业(单位)作为一个人格化的行为主体与投资者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界限未划分清楚。这时,企业的经济业务与投资者个人的经济业务之间界限不清,或者同一投资者所创办的几个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界限不清,势必造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不真实,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主体假设的局限性
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来源和服务于经济实践活动,并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会计假设亦不例外。它由于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也不再适应会计环境的新形势。会计主体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单一的企业主体不利于反映具有网络结构的企业。
第二、在目前的会计主体范围内,向使用者提供全面信息存在困难。
第三、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假设观落后于会计计量范围的扩展。
第四、会计主体假设阻碍了会计电算化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西方哲学史各阶段的主体性思想及其变化
从古希腊早期哲学的与物质同构的灵魂观念到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提出,标志着人类哲学从单纯探讨自然逐步向人学的过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西方哲学史各阶段的主体性思想及其变化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摘要:主体性思想的发展以及人类对主体的认识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纵观西方哲学史,自哲学诞生起,主体问题就成为哲学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伴随着哲学的全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哲学发展的时代精神。
关键词:古希腊 中世纪 *代哲学 主体性
一、古希腊哲学的主体性思想
随着古希腊文明的发展,奴隶主民主制的确立以及人类思维进一步完善,以人为核心的哲学学派智者派开始在希腊崛起。智者们崇尚感觉,主张怀疑,反对传统的自然论。普罗泰戈拉明确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事物是其所是的尺度,也是事物不是其所不是的尺度。这里,他把人提高到了宇宙的核心和主宰的地位,充分肯定了人的作用,同早期希腊哲学中那种处于被淹没在万物之中的、被动的人相比,这一命题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这里,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价值和真实性,只有在与人的关系中才存在,只有在被人意识到的时候才成为现实。人是万物的主体,能动的主体,这是西方哲学史中主体性思想的最初表述。 苏格拉底,也是从人出发来研究道德哲学,探讨宇宙的原因。他一反自然哲学家对美德的规定,首次提出了美德就是知识,因此知识就是人类获得美德的前提。但如何才能真正获得知识呢?那就要认识你自己,自知自己无知,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努力学*、把握真理,变无知为有知,使自己的灵魂具有美德。这里,苏格拉底把认识你自己看作获得美德的前提,这就在普罗塔戈拉的基础上把主体性思想推进了一大步。
二、中世纪哲学的主体性思想
在黑暗漫长的中世纪,希腊哲学中刚刚诞生的主体性思想被超然的上帝所窒息。教会对希腊思想的推毁,最根本的是对苏格拉底以来的理性人形象的推毁。在上帝面前,人一无所有,人的理性和感觉一文不值,而上帝却在神学家的拥戴下居于全知、全能、全善、全在的主宰地位,而人却成了上帝的函数,人的主体性被完全剥夺。但从上帝的角度看,人却在上帝中曲折地表现了人的最充分的主体性,上帝对人的主体性的占有,实质上是人的主体性的异化,上帝无限的主体性不过是人们对自身全知全能、无拘无束的主体性的幻想。 然而,当人类主体性被严重扭曲、上帝被推上至极的时候,整个欧洲社会开始了以人和自然为主题的文艺复兴运动。人性与神性、自然与上帝、理性与信仰之间展开了空前的论战,人重新成为哲学发展的时代主题。
三、资本主义社会下*代哲学的主体性思想
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文艺复兴对主体所作的自然性规定,使得*代哲学的视角发生了偏转,由过去本体论的研究转变为以认识论为中心,并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哲学方法论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对立。尽管两者相差甚远,但在研究人类的认识能力时却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人的主体性。
*代经验主义的首倡者培根在承认知识来自人的感觉经验、感觉的对象是自然界的同时,又对感觉的可靠性提出了怀疑。他指出:感官对于自然的划界总是参照着人而不是参照着宇宙,因此感觉不是纯客观的,而是掺入了感觉主体自身的性质。 经验主义者洛克在继承培根主体性思想的同时,从第二性质的学说出发阐述了主体性在认识中的作用。他认为第二性质是在某种特殊形式下在我们的感官上生起作用来,并由此使我们生起不同的各种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等观念。可见,洛克在认识论上突出地表现了对主体能动性的弘扬,进一步确定了认识器官是人类认识产生不可缺少的条件。
经验论的着名人物休谟也主张认识来源于感觉。他把人心中的知觉分为印象和观念两类,并进一步把知识的范围限制于知觉领域,认为人的认识不可能超越知觉以外,感性知觉是认识的唯一对象。由此,休谟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形而上学的观念提出了怀疑,并逐一否定了物体、心灵和上帝的确定性,这是*代经验论关于感觉主体性学说发展的逻辑结局。显然,这种极端的经验论观点低估了理性思维在科学创造中的能动作用。
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笛卡尔为了使人成为自然的主人和占有者,为科学提出了一种清新明快的研究方法即我思的主体性方法。他把认识理解为理性自身的命题分析、逻辑抽象和推论活动,从而抽象地提出了认识的主体能动性问题。 与笛卡尔不同,斯宾诺莎不是从“我”出发,而是从自然出发来说明人的存在。在他看来,自然即实体有广延和思维两种属性,人作为实体的样式同样具有广延和思维两种属性,并且相对独立,不可相互作用。这就是他著名的身心*行论。可见,斯宾诺莎的身心*行论从一个侧面弘扬了人的主体性,并力图从主体人那里求得广延和思维的统一。 莱布尼茨认为,人的本质就是理性或自我意识,人的心灵作为单子具有自己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即知觉和欲望。欲望是推动人的自然变化的.内在原则,这就使得作为单子的人自身状态的变化就不受外力决定。这正是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最有力根据,同时也是人能成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的有力根据。在此基础上,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说把上帝的伟大仅仅限制在世界产生以前,从另一个方面重树了人类的主体性。
四、19世纪末期哲学的主体性思想
19世纪的西方,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启蒙学者对宗教的犀利批判以及对人的*等自由的充分阐述,不仅向世人展现了崭新的世俗世界和精神世界,而且表明了人似乎有着魔术般的实践创造力量和认识能动作用。于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家们以他们那高昂的斗志和充分的热情进一步探讨了人这个古老而又陌生的主题,使得主体观念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不甘寂寞的康德一马当先,在接过休谟的人学接力棒之后,便宣告人是目的,其余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他的这一*式的革命把哲学从以上帝或自然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这标志着人类主体性观念新时代的到来。他认为人是一个积极能动的主体,是具有理性的理论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的自律而又自由的主体。但康德找不到理性通往现实的道路,他虽然肯定了人的主体性并以鲜明的形式突出了人独特的精神本能、精神能动性和自由意志,却不能从物质世界自身来说明主体如何实现自律和自由的原则,最后只好设定一个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把善良意志推到了世界的彼岸去实现。 黑格尔则在扬弃康德和费希特主体性思想以后,进一步明确指出了人的真正本质是理性。他说:人类自身具有目的,就是因为它自身中具有神圣的东西那便是我们开始就称作理性的东西,特别有价值的是他进一步认识到理性的实现乃是社会的产物并且只有在对象化的劳动中,在社会关系中人类的理性才能得到体现和理解。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向世人宣告:人间最高贵的事情就是成为人。因此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费尔巴哈在黑格尔之后,在批判宗教和唯心主义哲学中确立了其人本主义哲学体系。他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是有血有肉有欲望的感性存在物,人的思维不能脱离生命和血肉的感性而存在。这样,他坚持了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人的类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这些思想无疑是对人的本质认识的一大进步。但在具体理解社会、历史和人与人的关系时,费尔巴哈没有超出狭隘的人类学观点,说明他对人的主体性的理解只限于生物的、人类学的程度。
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西方哲学发展过程中,主体性思想始终位居哲学的显赫位置,它的发展集中体现了西方哲学时代主题的演变。从古希腊早期哲学的与物质同构的灵魂观念到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提出,标志着人类哲学从单纯探讨自然逐步向人学的过渡。在漫长的中世纪,随着哲学独立地位的丧失,人类主体性被上帝的主体性所取代。到了*代西方,上帝观念在科学、理性和世俗的轮翻冲击下地位一落千丈,人类的主体性则异军突起,颂扬人、歌颂人、弘扬人的理性和创造力量成为这一时代哲学发展的主题。如果说唯理论和经验论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主体在认识中的巨大作用的话,那么德国古典哲学家则从理性的角度,从人在理性王国中巨大创造力出发,使人类的主体性呈现出鲜明的理性色彩,这就使主体性思想进一步得以完善和发展,为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人、认识人的主体性奠定了基础。对主体观念演变的系统分析,对于我们把握西方哲学发展的时代主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北大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
[2]北大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
[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二卷.
[4]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84年.
[5]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商务印书馆.1959年.
[6]黑格尔.《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
[7]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着作选》.三联书店,1962年.
浅谈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浅谈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在后现代的语境中,新自然主义(生态主义)把主体性引入自然,用“自然的主体性”来消解那种颠覆自然的现代主体性哲学。“自然的主体性”的提出是“惊人”的,它把现代哲学的主体性规定转移到非人的自然存在物那里,并且借此来批判现代形而上学造成的人与自然的知识性分离,这对于生态危机的哲学审视非常重要。然而,我们对“自然的主体性”的内涵及其转折性价值的重要性认识不够。①这就是说,“自然的主体性”所蕴含的主体性的际域突破,将给我们展示出理解自然及其存在的新的思维方式。
一、“自然的主体性”:主体性的“惊人”的种际突破
当代的新自然主义表现为生态主义,它是以生态整体性为出发点来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形态,体现在生态伦理学、后现代科学等之中。对生态问题的反思所展开的现代主体性批判是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一个主要论域,人类中心主义则是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集中批判对象。
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或人类中心论,是指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把人当作自然界的中心和目的,认为自然物的存在价值在于满足人的需要,人类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生态系统的*衡与稳定。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视野中,人类是自然世界的主体,自然是人类的客体。在现代主体性哲学的逻辑中,主体是主动的、能动的,而客体则是消极无为的、受动的。人与自然的这种主客二分所导致的基本结果就是人们像统治异族那样去统治自然界。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框架中,每个人都可以而且也应该向着自然界大胆进军,人的主体性在大力改造自然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中得以实现,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然物的属人化、商品化、财富化成为人的实践主体性的标志。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框架中,世界被抽象为无限的,人类可以随意地掠夺自然资源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增长。设定世界的无限性,就会认为只要人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就会创造无限的物质财富,这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式的现代生产主义和发展主义的迷梦,以世界无限性为前提的生活是一种物质主义的生活,是物对人的遮蔽和人对物的崇拜。人类对自然的主体性实践还受到现代资本的逐利原则的驱动。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践主体性与资本的逐利驱动相结合,形成了人征服自然的主体性实践的复合动力。现代社会中,由于资本的超越性扩展,人与世界全部为现代资本所控制,科学技术也为资本服务,成为资本的价值增值的工具,资本的物质性根基规定了主体性形而上学要与之相适应,资本的逐利性原则规定了人类主体性在自然世界的恣意膨胀。
作为“一种根本的、自然主义意义上的环境伦理”[2]3,后现代的生态伦理学是确认自然具有主体性的伦理学。动物权利论以辛格的《动物**论》和雷根的《为动物权利而辩》为代表,反对娱乐性狩猎、食用家禽家畜、用动物做实验等,在动物权利/**论看来,“凡是拥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存在物都应给予*等的道德考虑,由于动物也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那么对动物也应给予*等的道德考虑”[3]。由于动物具有和人一样的“感受痛苦的能力”,因此就要给予动物与人*等的道德地位,从道德关怀的视角还动物以道德主体性。为动物的权利做出道德辩护在强调把道德关怀推广到动物的身上时,必然逻辑地走向生物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即生命中心主义,它强调所有的生命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生态伦理观,认为“敬畏生命不仅适用于精神的生命,而且也适用于自然的生命……人越是敬畏自然的生命,也就越敬畏精神的生命”[4]。这就把主体性的道德关怀从动物身上进一步推广到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体那里,主体性的际域实现了种际的拓展。生态整体主义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方式,人与自然界的其他成员是同属共同体,大地伦理学提出“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等的一员或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5]。根本的、自然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把自然事物本身作为道德考虑的对象,这就是“把人类与其他物种看做命运交织在一起的同伴”[2]3,把人与其他物种*等化、同伴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模糊了,深层生态学认为:“在存在的领域中没有严格的本体论划分。换言之,世界根本不是分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和客体,人类世界与非人类世界之间实际上也不存在任何分界线,而所有的整体是由它们的关系组成的。”[6]随着人与自然的种际分隔被整体主义的哲学视界所打破,以及道德主体性融入生命共同体,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性形而上学在生态伦理学中遭遇到沉重打击。
第31卷第4期陶火生,等:“自然的主体性”――现代主体性的新自然主义消解,那么,作为主体的自然具有什么样的主体性呢?现代主体性专指人的能动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等,而且这种主体性与现代理性密切相关,那么,没有理性的自然如何具有能动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呢?这在于对自然本身的理解,下文将详细论述。
二、自然的主体性:主体性形而上学的新自然主义消解
针对现代性形而上学造成的现代问题,后现代主义力图消解现代性的主体性形而上学。在后现代主义哲学中,“不论是作为最高的价值、创造世界的上帝、绝对的本质还是作为理念、绝对精神、意义或交往的关联系统,或者在现代自然科学中作为创造一切、改造一切的主体,都只不过是人的精神创造出来的、用以自我安慰、自我欺骗的东西而已”[8]31。曼弗雷德?弗兰克说:“自启蒙运动始,人的主体性便被精神科学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启蒙运动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主体的发现和弘扬。然而,二百多年来的社会状况和人的实践日益表明,所谓的主体性只是形而上学思维的一种虚构而已。事实上真正的主体性并不存在,主体始终处在被统治、被禁锢的`状态。”[8]3839主体变成了人的自我欺骗,主体性只不过是人的自我虚构,在后现代主义那里,主体性形而上学所建构起来的主体为中心的精神世界轰然倒塌。
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的消解呈现为多元路径:一方面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主体性的消解,另一方面是对主体性形而上学语境中对象的客体性的消解。消解对象的客体性与消解人的主体性殊途同归。对象的客体性的消解在两个论域中进行,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作为交往对象的人的客体性的消解凝聚于主体间性、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自然对象的客体性的消解凝聚于自然的主体性。因此,“自然的主体性”是后现代哲学消解主体性形而上学的重要理路,而不是主体性的随意扩展与广用。如果仅仅在词义上扩大主体性的指涉对象和范围,而不在后现代主义消解主体性的语境中来讨论“自然的主体性”,那会使得“自然的主体性”的革命性转折意义大打折扣。
在作为后现代主义之一(或深受后现代主义影响)的新自然主义看来,自然实现其主体性是一场自然的返魅运动。自然的返魅是由人来实现的,一棵树不能站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动物的权利要由人来代理申诉,人能够祛魅自然,人也能够返魅自然。对自然的返魅必须破除自然的客体化意识,把自然作为存在的呈现者,使其复归主体性。“自然的主体性”力图消解被客体化的、作为人的征服和掠夺对象的自然。在自然界的生命共同体中,人与对象不再是单向度的主客关系,人对自然的态度不是掠夺、征服、占有、统治、控制,而是对话、交流、伙伴、共生、协调发展、保护、建设。在“自然的主体性”世界中,人不再是自然的唯一目的和最终尺度,自然以其自在的目的和规律呈现存在;自然不再是使用价值的集散地,而是有其内在价值;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参与自然界的生活,人与其他物种处于*等的存在地位。自然的主体性凸显的是自然界在人类发展和社会历史中的地位,这也是人在自然界中的重新定位。在生命权力*等的生态世界中,对自然的道德关怀应该是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基本维度,一旦主体性跃出人的内在世界而进入到(不同于人的)自然世界,随着价值原则的种际扩展形成的价值范畴的人学基点的隐去,自然的存在及其价值将被重估。
自然的返魅需要返魅的科学。如果说“自然的祛魅”意味着“否认自然具有任何主体性、经验和感觉”,那么“自然的返魅”并非意味着自然的神灵重现,而是以现代生态学为科学基础,对自然的整体主义考察。生态范式科学观是对现代机械论的科学观的根本变革,为当代人类的生态生存提供了新的学科基础。现代科学是祛魅的科学,理性主义把科学的迷魅简单化为知识的堆集,科学的美与魅被理性祛除。后现代科学的生态范式转换,意味着科学由祛魅自然向着返魅自然的“复归”,这一“复归”也意味着人与自然的整体性、有机性统一。在生态学范式的科学观中,现代科学范式导致了科学本身的祛魅,而在后现代的有机论中,“科学和世界都开始返魅”[7]43。现代哲学的二元论和还原论、机械论的思维方式、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深刻地影响了现代科学及其运用。而新自然主义生态学则要求确认自然的自在运行,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整体主义、有机论方法、超越人类中心、反对控制和掠夺自然,打破禁忌、多元化认同、强调非暴力、追求生态和谐成为新自然主义的认识方法和价值追求。
把主体性还归自然,自然的主体性的道德评判会造成传统伦理学的种际革命,传统伦理学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对人的主体性存在可以有道德评判,也可以从人的主体性存在提出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建构社会的道德架构。伦理学的种际革命是把道德关怀推进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新自然主义伦理学深追自然的内在价值,恢复生命和自然的主体性。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获得方式则是简居山野、贴*和体悟自然,希望人能够像山一样思考,直到走向荒野,深层生态学从宽域的“生态自我”来实现人与自然的认同,把*等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生物圈,提倡生态中心主义的*等,以超越理性的直觉来感受自然的内在价值。在新自然主义那里,多元理论形态建基于共同的世界观基础,这就是后现代的生态哲学世界观。无论它们之间的分歧如何,这样的共识是存在的: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人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生命和自然的存在有其自在的独立性。自然不是人的价值的实现,而是有着内在价值。人在生态世界中生存,自然世界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状况。作为当代科学的生态学范式基础的后现代生态主义世界观提供给人们一种广泛的、整体的世界图景,这个物质性的自然世界不只是人类认识的对象和现代知识的来源,它还是人类的现实的生存世界,人类在这个世界中用自己的生存方式与自然存在者共同呈现存在。 自然不是存在者意味的自然物,而是存在的世界性涌现,世界的真实存在本身是前理性的,它要在人的生存建构中才能得到理会。正如当代哲学家海德格尔对范畴论性质的存在论的批评所认为的:“从存在论的范畴的意义来了解,自然是可能处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的存在之极限状况。此在只有在它的在世的一定样式中才能揭示这种意义上的作为自然的存在者。这一认识具有某种使世界异世界化的性质。自然作为在世界之内照面的某些特定存在者的诸此在结构在范畴上的总和,绝不能使世界之为世界得到理解。”[9]77从范畴论性质的存在论来看待自然,自然成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但是,这一认识的性质是“使世界异世界化的”,自然的真正的人的存在却被遗忘,“人们尽可以无视自然作为上手事物所具有的那种存在方式,而仅仅就它纯粹的现成状态来揭示它、规定它,然而在这种自然揭示面前,那个‘澎湃争涌’的自然,那个向我们袭来、又作为景象摄获我们的自然,却始终深藏不露”[9]83。为我们所熟知的自然却“深藏不露”,我们获得了解释自然迷魅的自然科学和客观真理,自然却远离我们而去,我们描画了自然,同时也遮蔽了自然。自然知识所遮蔽的自然,才是那种生存论性质的自然,是作为人的生存世界的自然。
自然何以具有主体性,不仅需要从生存论、存在论的根基来重新理解自然,也需要从存在论根基处彻底破除现代主体性哲学所形成的认识洞穴。
三、自然的主体性:“主体性”的存在论根基
主体性(subjectivity)是主体的根本属性。“主体”(subject)这个词,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来自拉丁文的“subjectum”,意即“在前面的东西”,作为基础的东西。笛卡尔首次把“主体”(自我)作为专属于人的哲学范畴从一般的实体范围中标列出来,在笛卡尔看来,所谓“主体”就是指自我、灵魂或心灵。当笛卡尔宣布“我思故我在”时,也就宣告了西方主体性时代的来临,宣告了神学时代之后人学时代的到来。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一个核心范畴,主体性形而上学为现代(modern)社会的发展曾经作出杰出的贡献,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现代问题,尤其是自然的客体化导致的自然的沉沦与颠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利用人的主体性力量来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主体性借助工业生产――“尽管以异化的形式”――的实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资金和人口,满足了人的物质需要,创造了日益发达的工业文明。同时,自然界的客体化意味着作为对象的自然界在人的主体性实践中被异化,自然的异化就是自然的对象性的丧失。由于人是“对象性存在物”,自然对象的异化源自于人的生存异化,而生存世界的颠覆将导致人自身的覆灭。
然而,海德格尔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存在论革命,为“主体”奠定了新的存在论根基,从而,为“自然的主体性”提供了新的可能。
遗忘存在的存在者哲学把人与世界二元化,设定了主客体的哲学认识论前提,以主客模式呈现出来的存在者被固执地当做理解存在的主导样式,这使得存在论长期处于晦暗之中。在海德格尔看来,主客体关系是一个不祥的哲学前提,“认识世界――或谈起和谈论世界――于是就充当了在世的主要模式,即使在世并不是如此这般被设想的。但是因为这种存在的结构在存在论上一直无由通达,又被人们在存在者状态上经验为一个存在物(世界)和另一个存在物(灵魂)之间的‘关系’,又因为人们为了找到存在论的立足点,总是固执地把存在物当作世内存在者,以此理解存在,所以,人们试图把世界和灵魂之间的关系设想成这两个存在物本身以及它们的存在意义的根基――也就是说,把它设想成现成在手边的在……这样一来,(这种理解)就成为认识论或‘知识形而上学’问题的出发点,因为还有什么比一个‘主体’关系到一个‘客体’或者一个‘客体’关系到一个‘主体’更加显而易见呢?所以非要把这种‘主客体关系’设为前提不可。可是,尽管这个前提就其事实性而言是不容指摘的,它还是而且恰恰因此是个不祥的前提,假如人们听凭它的存在论上的必要性尤其是它的存在论意义留在晦暗之中的话”[12]78。传统形而上学的认识论通过设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把人与世界关系的认识变得简单了,人与世界的关联定格为主体与客体之间以主体为中心的外在关系。
人与自然都是存在的呈现者,因此,就都具有主体性。人通过此在的生存呈现此在,人的生存方式既包括理性方式,也包括非理性的、前理性的方式,因此,人的主体性既包括理性的意识,也包括非理性、前理性和意志、激起以及生命存在。自然*过其世界性来呈现存在,自然世界的世界性就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整体,这是一个充满迷魅的生态系统。
把主体性引入自然,承认自然作为主体具有主体性,这是新自然主义(后现代生态世界观)的重大理论突破,不仅打破了主体性的“主体”规定、消解了现代主体性形而上学,而且破解了传统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框架,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超越。这一突破的非凡意义在于:它是后现代主义消解现代主体性的新自然主义路径。
从主体性的存在论分析来看,在新自然主义那里,“自然的主体性”的提出是为了约束人的主体性的恶性膨胀。抬高自然并不是要贬低人――就好像把人当作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并不能把人简单化为与其他物种一样的生命体,这会否认整个人类发展――而是把自然置放在与人*等的高位。承认自然的主体性存在不是构造出主体性的自然知识,而是把自然的主体性融入人的主体性之中,重建人的生态主体性,以人与自然的存在论性质为域架构人的“生态自我”。只有这样,面对着与自然一样的存在地位,人才能真正地遵循自然、敬畏生命,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自然进行*等的交流,欣赏自然之美,融会于自然。承认自然的主体性存在,人才能以生态和谐为目标,调整自己的实践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推动社会发展方式的生态化转向。
1、学生主体性概述
主体性教育是一种基于人的本质特征、在**人的前提下进行的教育。它与传统“填鸭式”的教育不同,它视学生为教育的主体,而非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它强**师的启发式教学,而非一味地传授知识;它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性和差异性,而非整齐划一地进行“大一统式”的灌输。概言之,主体性教育注重提高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指出:“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可见,学生主体性教育已成为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其重要性已经为时代所证实。
2、高中地理教学发展学生主体性的学科优势
高中地理具有综合性、地域性、开放性和实践性的特点,这是其与其他学科相比明显的优势与特色。高中地理,其从整体上反映人类周围的地理环境即客观世界,而非单一地反映个别的环境或者现象;其研究对象是地球表层系统,它是由不同自然系统、人文系统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复杂系统。它研究物质的变化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古往今来,人们对地理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变化中,地理学科是在地理环境的基础上,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人类通过实践、并对实践进行验证和应用,从而形成对地理环境的正确认识。学生主体性的发展,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而地理学科的上述学科特点则为学生主体性的培养提供了沃土。如上所述地理知识是在人类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地理教学中引导学生梳理地理知识的脉络,启发其能动性的反应,去探究生活中的地理知识,从而激发创造激情。其独特的地域性,有利于带动学生的好奇心及新鲜感,促使其自主学*知识。其实践性,有利于学生走出课堂,开阔视野,打开思维。
3、高中地理教学中发展学生主体性的重要举措
上述我们分析了高中地理具有发展学生主体性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那么在具体地理教学中我们应如何具体实践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在新课标的具体指引下,正确发展师生和谐的“教学相长”关系、完善课堂教学策略和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在实施建议中要求:“教师要在高中地理教学中转变学生机械模仿、被动接受的学*方式,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地学*,可以有意识地加强对学生自主性学*的引导;给学生创造更多机会体验主动学*和探索的‘过程’和‘经历’,让学生拥有更多时间进行自主学*。”这就要求我们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充分进行学生主体性教育,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模式,这是我们地理教学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3.1正确发展师生和谐的“教学相长”关系
作为学生主体性教育的老师,应转变传统的“老师教,学生听”的教学方式,树立学生主体的认识,新课程强调,教师是学生学*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要由居高临下的权威转向“*等中的首*”。即首先,教师要从认识上意识到其与学生的关系是*等的,教师教授知识,学生理解后反馈,二者是相互学*相互促进的关系。其次,教师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课堂创新,即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人,老师与自己是学*知识的共同“伙伴”关系,而非上下关系。具体的在课堂上,如在讲到具体地域,关于其气候特征时可以向学生发问,甚至有时适度装着不懂,以促使学生“纠错”,与老师进行合作解决难题,这样的情景演练多次后,相信学生会有一种参与感与成就感,勇于表达自己的看法,敢于与老师进行讨论,并最终心满意足地掌握所学知识。
3.2完善教学策略
这里完善课堂教学策略,是相对传统的单一说教的课堂模式而言的,即为了激发学生学*的热情与创造性,教师应完善教学策略,具体的是在教案的安排、课堂形式的多样以及课后的安排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在教案的安排上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传统教学,教师总是事先写好自己的教学安排,记录着自己课堂上要讲的知识点,就这点来说笔者觉得是值得继续保持的,但是需要对其内容进行改革。即教案应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性,在内容上不仅仅要记录自己所将知识,还应该记录学生的课堂表现,如学生对某个知识点的反馈,学生的上课回答问题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等,这样以便以后的教学有针对性,加深对学生的了解。在课堂形式上,我们现在的课本多注重知识点的灌输,而缺乏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其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改革前我们不妨先从课堂的形式入手,以弥补课本的不足。这里我们强调课堂形式的多样化,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教学,如在学*第一章《地球在宇宙中》时除了课本的引导和教师的讲解外,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展现地球、宇宙及其位置,用音像直接给学生以视觉上的认识。在地理课后的安排上,笔者认为传统的题海战术已经严重压抑了学生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因此,不赞成课后大量的题海作业。
3.3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我们都知道,事物之间是存在差异性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同样学生也是一样,彼此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因而作为老师,应充分认识到这点,即充分认识到学生在接受知识、学*知识的方式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在学生主体性教育的理念下,教师应充分认识并尊重这种差异,并结合教学促进不同个性的学生能共同进步。如在布置作业上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接受程度的学生布置不一样的题目,增加其自信心;在课堂上多鼓励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教师适度对学生进行课堂的眼神关怀,以督促学生自主学*。
4、结语
上述我们从三个方面提出在地理教学中发展学生主体性的建议,希望以此促进地理教学的有效化、适应社会需求化,进而带动各个学科学生主体性的开展工作,适应时代需求。
1、《凉州词》
唐·王之涣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2、《无题》
唐·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3、《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唐·岑参
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散入珠帘湿罗幕,狐裘不暖锦衾薄。
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犹着。
瀚海阑干百丈冰,愁云惨淡万里凝。
中军置酒饮归客,胡琴琵琶与羌笛。
纷纷暮雪下辕门,风掣红旗冻不翻。
轮台东门送君去,去时雪满天山路。
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
4、《感遇》
唐·陈子昂
兰若生春夏,芊蔚何青青!
幽独空林色,朱蕤冒紫茎。
迟迟白日晚,袅袅秋风生。
岁华尽摇落,芳意竟何成?
5、《赋得古原草送别》
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6、《大风》
唐·黄庭坚
霜重天高日色微,颠狂红叶上阶飞。
北风不惜江南客,更入破窗吹客衣。
7、《大雷口阻风》
唐·黄庭坚
号橹下沧江,避风大雷口。
天与水馍糊,不复知地厚。
谁家上江船,狂追雪山走。
孤村无十室,旅饭困三韭。
黄芦麋鹿场,此地广千肘。
得禽多文章,肯顾鱼贯柳。
莽苍天物悲,雕弓故在手。
鹿鸣犹念群,雉媒竟卖友。
商人万斛船,挂*上牛斗。
横笛倚柁楼,波深苍龙吼。
失水不能神,伐葭作城守。
欲寄大雷书,往问长干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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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肃凉风生,加我林壑清。
驱烟寻涧户,卷雾出山楹。
去来固无迹,动息如有情。
日落山水静,为君起松声。
作品赏析
【注释】:
宋玉的《风赋》云:“夫风者,天地之气,溥畅而至,不择贵贱高下而加焉。”本篇所咏的“凉风”,正具有这种*等普济的美德。炎热未消的初秋,一阵清风袭来,给人以快意和凉爽。你看那“肃肃”的凉风吹来了,顿时吹散浊热,使林壑清爽起来。它很快吹遍林壑,驱散涧上的烟云,使我寻到涧底的人家,卷走山上的雾霭,现出山间的房屋,无怪乎诗人情不自禁地赞美它“去来固无迹,动息如有情”了。这风确乎是“有情”的。当日落西山、万籁俱寂的时候,她又不辞辛劳地吹响松涛,奏起大自然的雄浑乐曲,给人以欢娱。
诗人以风喻人,托物言志,着意赞美风的高尚品格和勤奋精神。风不舍昼夜,努力做到对人有益。以风况人,有为之士不正当如此吗?诗人少有才华,而壮志难酬,他曾在著名的《滕王阁序》中充满激情地写道:“无路请缨,等终军之弱冠;有怀投笔,慕宗悫之长风。”在这篇中则是借风咏怀,寄托他的“青云之志”。宋计有功《唐诗纪事》称此诗“最有余味,真天才也”,这大概就是其“余味”之所在了。
此诗的着眼点在“有情”二字。上面从“有情”写其加林壑以清爽,下面复由“有情”赞其“为君起松声”。通过这种拟人化的艺术手法,把风的形象刻画得栩栩如生。首句写风的生起,以“肃肃”状风势之速。风势之缓急,本来是并无目的的,但次句用了一个“加”字,就使之化为有意的行动,仿佛风疾驰而来,正是为了使林壑清爽,有意急人所需似的。下面写风的活动,也是抓住“驱烟”、“卷雾”、“起松声”等风中的动态景象进行拟人化的描写。风吹烟雾,风卷松涛,本来都是自然现象写成了有意识的活动。她神通广大,犹如精灵般地出入山涧,驱烟卷雾,送来清爽,并吹动万山松涛,为人奏起美妙的乐章。在诗人笔下,风的形象被刻画得维妙维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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