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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的借贷古诗句
1、《兰溪棹歌》唐戴叔伦
凉月如眉挂柳湾,越中山色镜中看。兰溪三月桃花雨,半夜鲤鱼来上滩。
2、《赠崔侍郎》李白
黄河三尺鲤,本在孟津居。点额不成龙,归来伴凡鱼。
3、《渔歌子》唐朝张志和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4、《鱼儿》宋代王安石
绕岸车鸣水欲开,鱼儿相逐尚相欢。无人挈入沧江去,汝死哪知世界宽?
5、《鲈鱼》宋朝范成大
细捣橙姜有脍鱼,西风吹上四鳃鲈。雪松酥腻千丝缕,除却松江到处无。
6、《汉口竹枝词》清徐鹄庭
不须考究食单方,冬月人家食品良。米酒汤圆宵夜好,鳊鱼肥美菜苔香。
7、《新荷》李群玉-唐
田田八九叶,散点绿池初。嫩碧才*水,圆阴已蔽鱼。
浮萍遮不合,弱荇绕犹疏。增在春波底,芳心卷未舒。
8、《莲曲》郑愔-唐
锦楫沙棠舰,罗带石榴裙。绿潭采荷芰,清江日稍曛。
鱼鸟争唼喋,花叶相芬氲。不觉芳洲暮,菱歌处处闻。
9、《永州八记》[唐]柳宗元
潭中鱼可数百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日光下澈,影布石上,怡然不 动,倏尔远逝,往来翕忽,似与游者乐。
10、《渔翁》[唐]柳宗元
渔翁夜傍西岩宿,晓汲清湘燃楚烛。烟销日出不见人,欸乃一声山水绿。回看天际下中流,岩上无心云相逐。
11、《山居秋暝》[唐]王维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12、《酬张少府》[唐]王维
晚年惟好静,万事不关心。自顾无长策,空知返旧林。松风吹解带,山月照弹琴。君问穷通理,渔歌入浦深。
13、《渔歌子》[唐]张志和
钓台渔父褐为裘,两两三三舴艋舟。能纵棹,惯乘流,长江白浪不曾忧。
14、《秋日赴阙题潼关驿楼》[晚唐]许浑
红叶晚萧萧,长亭酒一瓢。残云归太华,疏雨过中条。树色随山迥,河声入海遥。帝乡明日到,犹自梦渔樵。
15、《踏莎行》[宋]秦观
雾失楼台,月迷津渡。桃源望断无寻处。可堪孤馆闭春寒,杜鹃声里斜阳暮。驿寄梅花,鱼传尺素。砌成此恨无重数。郴江幸自绕郴山,为谁流下潇湘去。
16、《渔父》陆游
镜湖俯仰两青天。万顷玻璃一叶船。拈棹舞,拥蓑眠,不作天仙作水仙。
17、《渔父》陆游
晴山滴翠水挼蓝,聚散渔舟两复三。横埭北,断桥南,侧起船篷便作帆。
18、《浣溪沙》[北宋]苏东坡
"西塞山边白鹭飞,散花洲外片帆微,桃花流水鳜鱼肥。自庇一身青箬笠,相随到处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19、《江村》[唐]杜甫
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自去自来梁上燕,相亲相*水中鸥。老妻划纸作棋局,稚子敲针作钓钩。
20、《江雪》柳宗元[唐]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21、《江村即事》[唐]司空曙
罢钓归来不系船,江村月落正堪眠。纵然一夜风吹去,只在黄花浅水边。
22、《鹊桥仙》[南宋]陆游
一竿风月,一蓑烟雨,家在水钓台四。时人错把比严光,我自是无名渔父。
23、《道情》[清]郑板桥
老渔翁一钓竿,靠山崖,傍水湾,扁舟往来无牵绊。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模板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模板(精选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并使用借条的人越来越多,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要怎么写好借条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模板(精选1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今借到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如借款到期未还,每延付一日按延付金额的___________%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利息保证每月按月支付,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性付清;还款顺序为优先偿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
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做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如果借款人,担保人逾期不还,债权人有权选择债权人,借款人,担保人任意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原因),今通过方式_______________(现金/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向借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月利率__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约定分期还款方式)。逾期未还,按照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担保人在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身份证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摁手印)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摁手印)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今借到_______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元);该借款按_______计算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分(即每借壹仟元每月利息为_______元),利息按______支付。付息日为每______的______日,逾期10天付息即视为本借款全部到期,债权人可以立刻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包括本金和利息),并按上述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承担债权人追债所支付的差旅费、伙食费、立案费和律师费。
债权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约定因本借款发生纠纷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之间不分数额均需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清偿
导读:民间借贷债务清偿顺序是,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的顺序,再者就是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同时还有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如果没有归定优先债权的,那么就可以按谁先到期的债权谁先清偿。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债务清偿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来进行,约定有优先债权清偿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第一顺序清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案情】
2010年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2012年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2000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2年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14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本息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债务人分多次偿还的款项是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公*原则顺序,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清偿,即还款时利息与本金比例各占多少,按比例偿还。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内容为“收到现金××元”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裁判。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对于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惯。现代民间借贷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无息救济性、互助性借贷越来越少,借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借与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标。实践中,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欢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会计基础知识中的借贷记账法
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及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接下来就由小编带来会计基础知识中的借贷记账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借贷记账法的概念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二、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
(一)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
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按相反方向记录增加数和减少数,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就登记减少额。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与所记录经济内容的性质。
通常而言,资产、成本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用“借”表示,减少用“贷”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用“贷”表示,减少用”借“表示。备抵账户的结构与所调整账户的结构正好相反。
(二)资产和成本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资产类、成本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其余额计算公式为:
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其余额计算公式为:
期末贷方余额=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四)损益类账户的结构
损益类账户主要包括收入类账户和费用类账户。
1、收入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收入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本期收入净额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用以计算当期损益,结转后无余额。
2、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费用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本期费用净额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用以计算当期损益,结转后无余额。
三、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记账规则是指采用某种记账方法登记具体经济业务时应当遵循的规律。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四、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对应关系与会计分录
(一)账户的对应关系
账户的对应关系是指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每笔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时,相关账户之间形成的应借、应贷的相互关系。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称为对应账户。
(二)会计分录
1、会计分录的含义
会计分录,简称分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列示出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由应借应贷方向、相互对应的科目及其金额三个要素构成。在我国,会计分录记载于记账凭证中。
2、会计分录的分类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会计分录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多借一贷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五、借贷记账法下的试算*衡
(一)试算*衡的含义
试算*衡,是指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和资产与权益的恒等关系,通过对所有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汇总计算和比较,来检查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二)试算*衡的分类
1、发生额试算*衡
发生额试算*衡是指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与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保持*衡,即: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发生额试算*衡的直接依据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2、余额试算*衡
余额试算*衡是指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与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保持*衡,即: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余额试算*衡的直接依据是财务状况等式。
(三)试算*衡表的编制
试算*衡是通过编制试算*衡表进行的。试算*衡表通常是在期末结出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和期末余额后编制的,试算*衡表中一般应设置“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三大栏目,其下分设“借方”和“贷方”两个小栏。各大栏中的借方合计与贷方合计应该*衡相等,否则,便存在记账错误。为了简 化表格,试算*衡表也可只根据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编制,不填列各账户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含有风的古诗句
春风像一个心灵手巧的少女,用她那灵巧的双手染绿了柳枝,染红了桃杏枝头,染黄了簇簇的迎春花。
1、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
2、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
3、逢雪宿芙蓉山主人刘长卿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刘长卿《逢雪宿芙蓉山主人》
4、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刘长卿《逢雪宿芙蓉山主人》
5、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孟浩然《春晓》
6、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志南《绝句》
7、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无题》
8、弓背霞明剑照霜,秋风走马出咸阳。——令狐楚《少年行》
9、大风起兮云飞扬。——刘邦《大风歌》
10、锦城丝管日纷纷,半入江风半入云。——杜甫《赠花卿》
11、昨夜秋风入汉关,朔云边月满西山。——严武《军城早秋》
12、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柳永《雨霖铃》
13、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陆游《钗头凤》
14、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程颢《秋日》
15、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16、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晏殊《蝶恋花》
17、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贺知章《咏柳》
18、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杜甫《春夜喜雨》
19、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史记·刺客列传》
20、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马致远《天净沙·秋思》
21、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高适《别董大》
22、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李商隐《无题》
23、却余人物淘难尽,又挟风雪作远游。——梁启超《太*洋遇雨》
24、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崔护《题都城南庄》
25、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26、林暗草惊风,将军夜引弓。——卢纶《塞下曲》()
27、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王之涣《凉州词》
28、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孟郊《登科后》
29、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冯延巳《谒金门》
30、津亭杨柳碧毵毵,人立东风酒半酣。——陆娟《代父写诗送行》
31、风急天高猿啸哀。——杜甫《登高》
32、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高鼎《村居》
33、风劲角弓鸣,将军猎渭城。——王维《观猎》
1、《大风歌》
汉·刘邦
大风起兮云飞扬,
威加海内兮归故乡。
安得猛士兮守四方?
2、《雨霖铃》
宋·柳永
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
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3、《绝句》
宋·志南
古木阴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
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
4、《登高》
唐·杜甫
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含有草的古诗诗句
在日常的学*、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很多优秀的古诗吧,古诗的格律限制较少。古诗的类型多样,你所见过的古诗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含有草的古诗诗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记得绿罗裙,处处惟芳草——宋·贺铸《绿罗裙·东风柳陌长》
2、石麟埋没藏春草,铜雀荒凉对暮云——唐·温庭筠《过陈琳墓》
3、草秀故春色,梅艳昔年妆——唐·李世民《元日》
4、盛气光引炉烟,素草寒生玉佩——唐·李白《清*乐·画堂晨起》
5、滞雨通宵又彻明,百忧如草雨中生——唐·薛逢《长安夜雨》
6、金谷园中草初绿,石崇一弄思归曲——唐·牛殳《琵琶行》
7、花枝草蔓眼中开,小白长红越女腮——唐·李贺《南园十三首》
8、草色青青——宋·李彭老《浪淘沙·泼火雨初晴》
9、惜君只欲苦死留,富贵何如草头露——唐·杜甫《送孔巢父谢病归游江东兼呈李白》
10、留教视草,却遣筹边——宋·辛弃疾《木兰花慢·滁州送范倅》
11、此地伤心不能道,目下离离长春草——唐·李白《金陵歌送别范宣》
12、过时而不采,将随秋草萎——汉·佚名《冉冉孤生竹》
13、金粟堆南木已拱,瞿唐石城草萧瑟——唐·杜甫《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
14、离愁万绪,闻岸草、切切蛩吟如织——宋·柳永《倾杯·鹜落霜洲》
15、红尘遮断长安陌,芳草王孙暮不归——唐·韦庄《春日》
16、草头秋露流珠滑——宋·苏轼《木兰花令·次欧公西湖韵》
17、**如剪草,剧孟同游遨——唐·李白《白马篇》
18、遗庙丹青落,空山草木长——唐·杜甫《武侯庙》
19、芸草去陈根,笕竹添新瓦——宋·辛弃疾《卜算子·千古李将军》
20、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宋·范仲淹《苏幕遮·怀旧》
21、把酒看花想诸弟,杜陵寒食草青青——唐·韦应物《寒食寄京师诸弟》
22、*寒食雨草萋萋,著麦苗风柳映堤——唐·佚名《杂诗》
23、松生数寸时,遂为草所没——南北朝·吴均《赠王桂阳》
24、春蕙忽秋草,莎鸡鸣西池——唐·李白《独不见》
25、夕阳芳草满汀洲——清·薛时雨《浣溪沙·舟泊东流》
26、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南北朝·谢灵运《登池上楼》
27、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然——唐·王维《辋川别业》
28、金钗斗草,青丝勒马,风流云散——宋·陈亮《水龙吟·春恨》
29、草际蛩吟珠露结——宋·晏殊《蝶恋花·梨叶疏红蝉韵歇》
30、千花百草凋零后,留向纷纷雪里看——唐·白居易《题李次云窗竹》
31、君王不可见,芳草旧宫春——唐·刘长卿《春草宫怀古》
32、日斜无计更留连,归路草和烟——唐·薛昭蕴《喜迁莺·清明节》
33、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唐·白居易《钱塘湖春行》
34、水满有时观下鹭,草深无处不鸣蛙——宋·陆游《幽居初夏》
35、兰生不当户,别是闲庭草——唐·李白《赠友人三首》
36、芳草已云暮,故人殊未来——唐·韦庄《章台夜思》
37、花径不通新草合,兰舟初动曲池*——唐·李建勋《春雨二首》
38、草草展杯觞,对此盈盈女——宋·葛立方《卜算子·*间再作》
39、东风动百物,草木尽欲言——唐·李白《相和歌辞·长歌行》
40、晓耕翻露草,夜榜响溪石——唐·柳宗元《溪居》
41、斗草阶前初见,穿针楼上曾逢——宋·晏几道《临江仙·斗草阶前初见》
42、地古遗草木,庭寒老芝朮,蹇予羡攀跻,因欲保闲逸——唐·李白《望黄鹤楼》
43、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宋·辛弃疾《清*乐·村居》
44、草短分雏雉,林明露掷猿——唐·李咸用《庐山》
45、故人楼上,凭谁指与,芳草斜阳——宋·吴文英《夜合花·自鹤江入京泊葑门外有感》
46、草色遥看*却无——宋·苏轼《减字木兰花·莺初解语》
47、看蓬门秋草,年年破巷,疏窗细雨,夜夜孤灯——清·郑板桥《沁园春·恨》
48、春还草阁梅先动,月满虚庭雪未消——明·王守仁《元夕二首》
49、五原秋草绿,胡马一何骄——唐·李白《塞上曲》
借借不借借
释正觉〔宋代〕
识尽甘辛百草头,鼻无牵纆得优游。不知有去成知有,始信南泉唤作牛。
仆所藏仇池石,希代之宝也,王晋卿以小诗借观,意在于夺,仆不敢不借,然以此诗先之
苏轼〔宋代〕
海石来珠浦,秀色如蛾绿。坡陀尺寸间,宛转陵峦足。
连娟二华顶,空洞三茅腹。初疑仇池化,又恐瀛州蹙。
殷勤峤南使,馈饷淮东牧。得之喜无寐,与汝交不渎。
盛以高丽盆,藉以文登玉。幽光先五夜,冷气压三伏。
老人生如寄,茅舍久未卜。一夫幸可致,千里常相逐。
风流贵公子,窜谪武当谷。见山应已厌,何事夺所欲。
欲留嗟赵弱,宁许负秦曲。传观慎勿许,间道归应速。
次翁来借诸家易解闻已有新说以诗借观
刘子翚〔宋代〕
天庭吐气作静红,警逻犹烦小试中。政使著鞭无暇日,惟应读易有清风。昼评一卦纷然异,夜梦三爻廓尔通。闻说新笺极玄妙,可无残剩到衰翁。
夜过借园见主人坐月下吹笛
袁枚〔清代〕
秋夜访秋士,先闻水上音。
半天凉月色,一笛酒人心。
响遏碧云*,香传红藕深。
相逢清露下,流影湿衣襟。
敕借岐王九成宫避暑应教
王维〔唐代〕
帝子远辞丹凤阙,天书遥借翠微宫。
隔窗云雾生衣上,卷幔山泉入镜中。
林下水声喧语笑,岩间树色隐房栊。
仙家未必能胜此,何事吹笙向碧空。
借车
孟郊〔唐代〕
借车载家具,家具少于车。
借者莫弹指,贫穷何足嗟。
百年徒役走,万事尽随花。
【般涉调】耍孩儿_借马*来时
马致远〔元代〕
借马
*来时买得匹蒲梢骑,气命儿般看承爱惜。逐宵上草料数十番,喂饲得漂息胖肥。但有些秽污却早忙刷洗,微有些辛勤便下骑。有那等无知辈,出言要借,对面难推。
【七煞】懒设设牵下槽,意迟迟背后随,气忿忿懒把鞍来鞴。我沉吟了半晌语不语,不晓事颓人知不知?他又不是不精细,道不是"他人弓莫挽,他人
马休骑。"
【六】不骑呵西棚下凉处拴,骑时节拣地皮*处骑。将青青嫩草频频的喂。歇时节肚带松松放,怕坐的困尻包儿款款移。勤觑着鞍和辔,牢踏着宝镫,前口儿休提。
【五】饥时节喂些草,渴时节饮些水。着皮肤休使麄毡屈,三山骨休使鞭来打,砖瓦上休教稳着蹄。有口话你明明的记:饱时休走,饮了休驰。
【四】抛粪时教干处抛,尿绰时教净处尿,拴时节拣个牢固桩橛上系。路途上休要踏砖块,过水处不教溅起泥。这马知人文,似云长赤兔,如益德乌骓。
【三】有汗时休去檐下拴,渲时休教侵着颓,软煮料草铡底细。上坡时款把身来耸,下坡时休教走得疾。休道人忒寒碎,休教鞭飏着马眼,休教鞭擦损毛衣。
【二】不借时恶了弟兄,不借时反了面皮。马儿行嘱咐叮咛记:鞍心马户将伊打,刷子去刀莫作疑。则叹的一声长吁气,哀哀怨怨,切切悲悲。
【一】早晨间借与他,日*西盼望你,倚门专等家内。柔肠寸寸因他断,侧耳频频听你嘶。道一声"好去",早两泪双垂。
【尾】没道理没道理,忒下的忒下的。恰才说来的话君专记,一口气不违借与了你。
将至韶州先寄张端公使君借图经
韩愈〔唐代〕
曲江山水闻来久,恐不知名访倍难。
愿借图经将入界,每逢佳处便开看。
念奴娇 三友同饮,借赤壁韵
含借贷的古诗句 借贷的古诗 用了借贷的古诗 借贷借喻的古诗 运用了借贷的古诗 借贷在古诗词中的运用 把月借贷成美玉的古诗 古诗文中的固定借贷 古诗中用借贷手法写的诗 古诗词中常见的借贷 使用借贷借喻手法的古诗词 古诗文常用渔樵借贷隐居的诗 含有借代的诗句 最牛贷款诗句 含有蕴借的古诗 贷的古诗 借的古诗句 含借物喻人的古诗 贷天下的古诗 借时的诗句古诗 贷款字的古诗 含有借代的古诗100个 借代的古诗句 借酒的古诗句 关于借时的古诗句 含有借喻的小学古诗 借酒的诗句古诗 用古诗借钱的诗句 借物的古诗句子 借花喻理的古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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