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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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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制度3篇

  • 制度
  •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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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篇

  • 规章制度
  •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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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0篇

  • 制度
  •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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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菁选2篇)

  • 制度,幼儿园
  •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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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本3篇

  • 范本,制度
  •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加强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紧急情况下的抢救、协调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组长:刘锦铭(副校长)

      副组长:刘应思、袁晓斌、郑卓明

      成员:魏春忠、陈丽娜、卢根香、王林军、陈森标、鲁仕涛、郑仕栋、王吉洲、张尧光、张星雄

      二、安全防范责任制

      领导小组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我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安全措施

      1、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2、加压泵站、储水池等要加强巡视,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对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气孔、检查井、溢流管进行加盖、加锁;

      4、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5、如停水时间过长可临时接自然压力或通过上级部门协调,消防车运送清洁水,以保证生活用水;

      6、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对加压泵站、储水池坚持每周检查一次;

      7、加压泵站、储水池3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物;

      8、每天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设备管理

      1、加强巡回、预防偷盗、破坏,常备主要设备配件,确保加压泵站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要着防护服、鞋、手套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3、加压泵站配备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全员安全培训

      1、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抢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教育或事故抢险培训;

      3、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堵漏操作、水质处理、电气抢修处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防汛措施等;

      4、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抢险程序以及工作岗位的危险源;

      5、科学配置防护用品,并要定期检查、配齐各类作业工具。

      (四)管理人员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专职管理人员由王林军、郑仕栋负责;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中心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3、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4、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保证正常供水;

      5、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6、水电中心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7、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五)水质检测

      1、每学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

      2、上级有关部门来抽样品检验时,要积极配合;

      3、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4、发现水质有问题,要把污染水从蓄水池(箱)排出,并反复清洗直至通过水质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在用合格水反复冲洗供水管道,至用户中断取水样品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5、对以上发生的情况,认真翔实记录,并保护好重要证据,以供日后司法机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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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0篇

  • 制度
  •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程序)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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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 细则,规章制度
  •   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要求一、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

      生产过程中不间断随时清扫、整理。

      二、车间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洁净、通畅。

      三、车间看板应每日擦拭,保持整洁,内容及时更新。

      四、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吸烟,不得随地吐痰、闲聊、打斗、大声喧哗、玩手机、翻阅书报画册。

      五、车间整洁、无杂物、地面洁净、无积水、设备无油污、无粉尘。

      六、车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报废工件及时清理出生产区域。

      七、工艺图纸应放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图纸整洁、完好。

      八、工具厨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工具厨内、工具厨上干净、整洁,下班后工具厨上锁。

      九、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放入车间内的垃圾筒中,每天下班前将生产区域的垃圾清理出车间。

      十、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十一、车间内代加工物料、待检物料、合格待转物料、不合格物料应分区域放置,所有物料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管理权责和奖惩一、车间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本制度的`执行,综合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二、奖惩措施:(一)根据上述管理要求,生成《生产卫生检查表》,实行每日检查。

      (二)每日检查结果:

      ①连续一个星期检查结果为100分的班组,奖励整个班组50元/周。

      ②一周检查结果,*均分90分以上的班组,不做奖惩(不包括同一问题点一周内重复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班组)

      ③一周的检查结果中,同一问题重复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每多出现一次整个班组罚款20元/次,班组长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④一周检查结果,*均分80——90分的班组,全场通报批评。

      ⑤一周检查结果,*均分80分以下的班组,全场通报批评,整个班组罚款30元/周,班组长提交相应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完成,由公司进行复查。

      ⑥考核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向班长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申请,由班组进行初审,车间复审并裁决;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班组可向车间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申请,由车间进行初审,综合部复审并会同车间作出裁决。

      第五条附则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奖惩,《奖惩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由总经理审议通过,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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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车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为了创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所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片区分配给各班组承包负责,班长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带领本班员工随时对自己负责区域进行日常清洁、整治;车间组织对各责任片区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二条、整理清洁标准可按本规定和其他专项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惯,工作服工作鞋必须保持整洁干净,要防止交叉污染,发现或怀疑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

      第四条、要保持操作区地面和墙壁无垃圾、无污迹,门窗无积灰、无污迹,工作凳放置在制定位置并摆放整齐,电缆沟要保持清洁。

      第五条、控制台无积灰,台面干净,台面上只能放置与工作有关的记录本、当班分析单和传达文件等物品,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第六条、通讯设备、饭盒、水杯等个人工作生活用品要收拾整齐,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七条、各班工具箱要保持整齐干净,公用工具要定位摆放,报废工具要及时处理,无关物品不允许放在工具箱内。

      第八条、污水沟要保持清洁、通畅。

      第九条、车间油桶要在专属的区域内摆放整齐,好油桶、废油桶、空桶要区分放置。

      第十条、操作时产生的垃圾和洒落的物料当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干净,禁止推至下一班。

      第十一条、各槽罐、机泵、管线等设备表面干净无油污,操作中造成设备污染的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各种操作工具、运送工具、辅助材料等均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并保持其清洁。

      第十三条、未使用的工具、材料要堆放整齐,并且要与回收材料区分开。报废的材料要送到指定地点整齐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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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设备管理制度3篇

  • 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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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0篇

  • 规章制度
  •   为保证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干净舒适的.上网环境,特制定以下卫生标准:

      1、入口处卫生标准:

      ⑴保持地面清洁、无污渍、无杂物;

      ⑵门帘要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

      ⑶公共休息区要保持无污渍、无杂物,烟灰缸内烟头超过3个要及时更换,桌面要保持清洁,无烟灰与其他杂物;

      2、吧台卫生标准

      ⑴吧台表面要求无污渍、无杂物;

      ⑵货架表面保持无灰尘、杂物,商品要摆放整齐,并保持无变质、过期商品;

      ⑶仓库物品摆放要求整齐、有序;

      ⑷收银设备要求表面无污渍;

      3、卫生间卫生标准

      ⑴卫生间地面保持清洁,无痰渍、水渍;

      ⑵便池表面要保持清洁,无便渍及杂物;

      ⑶清洁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丢;

      ⑷洗手池表面要求保持清洁,无污渍及杂物;

      ⑸卫生间空气要求保持无异味;

      4、网吧机器卫生标准

      ⑴机器表面要求无污渍;

      ⑵显示器表面要求无灰尘、指纹;

      ⑶键盘要求无污渍及灰尘;

      ⑷主机箱内部要定期清洁,保证cpu风扇、内存及其他零配件表面无灰尘;

      5、顾客上网区域卫生标准

      ⑴桌椅表面要求无灰尘、污渍及杂物;

      ⑵地面保持清洁,无污渍、杂物、水渍;

      ⑶顾客上网区域要求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⑷顾客烟灰缸内烟头不得超过3个。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肥皂,后用流动水冲洗。养成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用消毒柜消毒。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公约

      1、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人人养成良好的卫生*惯。

      2、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乱吃零食,注意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发生。

      3、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擤涕,不随地丢食物渣和废纸等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垃圾,不乱搭乱盖。

      4、各班级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二小扫”、“每周一大扫”、“假节日前突击全面扫”的制度。

      5、校医室要定期宣传卫生常识,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指导和督促保洁人员,搞好厕所的清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

      二、校园清洁卫生常规要求

      (一)清洁卫生要求

      清洁区:

      1、地面、路面、草坪无果皮、纸屑、塑料袋、食品渣等各种杂物。

      2、地面无碎石、砖块、无乱堆乱放。

      3、清洁区内无杂草。

      4、排水沟无污臭积水无垃圾。

      教室:

      1、教室内外(走廊)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等杂物。

      2、教室内外(走廊)地面、墙壁无痰痕、球印、鞋印等污迹。

      3、教室内外天面、墙壁无蜘蛛网、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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